意外條款

意外條款

一般而言,在發生不可抗力后,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可因此免除或限制其違約的責任。對於長期合同,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制定不可抗力條款應注意下幾個方面:(1)關於不可抗力的範圍,不應違反國家法律關於免責條款的規定。

意外條款的內容


一般而言,意外條款主要可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它情形的免責條款。前者一般法律都有明確規定;後者則一般由當事人自行擬訂或約定,如運輸合同中就有在大量的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依我國合同法規定是指合同訂立時為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控制,無法避免的發生於合同所定后的意外事故,這些事故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一般而言,在發生不可抗力后,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可因此免除或限制其違約的責任。但是在某一具體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範圍,法律後果以及其因此帶來的通知義務都須在文本具體規定,以免產生糾紛。
(1)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即雙方應約定什麼樣的意外事故可構成不可抗力,當事人可因此免責。一般而言它包括兩方面:一是由自然力所引起的火災、水災、冰災、地震、風暴等自然事件;另一種是社會力量引起的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社會事件。對於長期合同,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
關於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合同中主要有三種規定方式:即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概括式規定,由於過於抽象籠統,任意性很大,當事人容易發生爭執;列舉式規定,雖明確具體,但不可能對所有不可抗力事件一攬無餘;綜合式規定,同時採用了概括和列舉式,即在列明雙方已經共識的各種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當事人所同意的其它意外事故”的文句,這種規定既明確具體又具有一定靈活性,比較科學實用,因而在實踐中被廣泛採用。
(2)不可抗力的法津後果。不可抗力引起的法津後果主要有兩種,即解除合同和延遲履行合同。採取何種法律後果,應根據意外意故的性質,規模。嚴重程度以及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影響大小而定。
(3)通知的期限和方式。由於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因此,意外事故發生后,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應在——定期限內通知對方,並向對方提供事故詳細情況及影響合同履行程度的證明文件。以把事故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否則,當事人應承擔未及時通知而給雙方造成的損失責任。
制定不可抗力條款應注意下幾個方面:
(1)關於不可抗力的範圍,不應違反國家法律關於免責條款的規定。
(2)關於不可抗力的後果,除應規定清楚哪些條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哪些情況下只能延遲履行合同外,還應規定合同對方都可援引不可抗力免除責任。對由何種機構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證明方為有效,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3)條款切忌模糊不清、抽象籠統的語言,以免被對方利用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其它免責條款
在現代交易中,各合同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免於承擔過分的合同責任,往往都設法在合同中引入各類免責條款的達到目的。這些做法以某些大型企業或某些壟斷性行業為典型。在這些機構或行業事先擬訂的合同文本中,往往會包括大量的免責條款,如規定已方對自己雇傭的代理人之過失行為不承擔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廠合同的公正性,因此各國立法對此都有調整。但是,這並不是簡單地排斥免責條款的引入。只要當事人雙方能夠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合理協議,該免責條款並不會被法律當然地宣布無效。例如,當事人可在合同約定因對方過失行為而迫使本方無法履行合同時,已方不負違約責任。此類條款則因其照顧了權利義務的平衡性而可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