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性行業

壟斷性行業

壟斷性行業,在一個行業中,若由一家企業生產和供應整個市場的產品和服務,其總成本小於由兩家以上企業供應同等數量產品和服務的成本之和,則意味著該行業在制度上確保壟斷的供應是有經濟效率的。理論上稱此類行業為自然壟斷行業。在中國,壟斷性行業包括石油石化、煙草、電信、電力、武器、鐵路、航空、銀行等8個行業。

行業範圍


壟斷性行業
壟斷性行業
近些年,由於技術進步、市場需求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大多數壟斷行業的自然壟斷性已逐步減弱,為新企業進入競爭創造了條件,繼續保持這類行業壟斷供應的合理性受到置疑,理論界形成了以可競爭市場理論為核心的自然壟斷的現代觀點。在此觀點影響下,各國政府紛紛對壟斷性行業原有的規制體制進行改革,並取得明顯成效。我國對壟斷性行業的規制體制改革始於1990年,從目前的發展情況看,壟斷性行業規制改革的效果尚未令人滿意。
2006年,壟斷部門的改革在四方面有所推進。
一是,在郵政體制改革方面,作為政府的郵政局和作為企業的郵政公司實行了分開;郵政系統原有的郵政儲蓄銀行也剝離出來,建立了中國第五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二是,國有林權制度改革已在伊春進行了試點;三是,油氣市場適度放開。現正在對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發制定相關政策,準備向非國有企業開放。目前,非公企業可向相關勘探部門注入資金或設備投資,以資本多元化的方式參與勘探和開發過程;四是,其他壟斷性領域的改革。比如,電力改革正在研究新的方案,醞釀新一輪的電力體制改革;民航改革,在現有的國航集團、東航集團和南航集團基礎上,已允許組建民營航空公司;鐵路投融資體制也開始啟動,“輪子”下面的路軌建設已有民營資本進入,“輪子”上面的運輸部分也有“大秦鐵路”的改制上市。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會議確定了2010年重點改革任務,其中深化國有企業和壟斷性行業改革被繼續提在重要位置:加快推進大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母公司層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制定三網融合試點方案並開展試點,推進電力、鐵路、鹽業管理體制和郵政主業改革。發改委常修澤說,壟斷性行業改革是一場攻堅戰。目前壟斷性行業的改革,這方面相當的滯后,基本上沒有破題。現在問題的產生和壟斷性行業的改革滯後有關,因此溫總理的報告講要加快壟斷性行業的改革,重點還是一個“四化”,第一經營環境要商業化;第二競爭要公平化;第三,產權關係要多元化;第四監管要科學化。目前看來,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在同一個平台競爭的時候,沒有資源,會競爭不過央企。
2010年7月29日,正在審議中的《工資條例》規定,壟斷型企業加薪必須聽證。

改革策略


根據中國的實踐,有學者建議下一步壟斷性經濟部門改革可按“四化”思路展開:
第一條,政企分開,價格合理化。政企分開問題講了多年,難度很大。因為壟斷性行業里政府和企業瓜葛非常緊密,盤根錯節。為什麼“破壟”如此之難?根源在於政企不分,而改革多年的經驗教訓正是要實行分開。西方有句諺語:“上帝歸上帝,愷撒歸愷撒”;中國俗話說:“橋歸橋,路歸路”,都要劃分“邊界”,定紛止爭,“政是政,企是企”。至於價格方面,出於社會福利的考慮,長期被人為壓低和扭曲,難以真實反映成本及其變動,價格的合理回歸及其新思維的社會福利制度安排成為下一步改革的關鍵。筆者認為,上述兩方面的核心問題是營造適宜的商業運營環境,這是壟斷性行業改革的基礎。
第二條,放寬准入,投資主體多元化。放寬准入有兩個含義:一是,這個領域以外的其他行業國有資本可以進來;二是,非公有制的資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來。在這一點上,越南的改革經驗給我們一些啟發。2006年越南正式頒布實施了內外資統一的《投資法》,使國內外投資者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公平地進行生產和經營,不僅允許國內國有資本,而且允許國內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進入越南。觀察2006年越南的投資結構可以發現,在高達390萬億越南盾的總投資中,國有資本及國有法人資本佔51.6%,民間投資佔32.8%,外國直接投資佔15.6%。這意味著國有(51.6%)與非國有(48.4%)的比例大體各佔一半。雖然這是總投資,其中包括部分競爭性行業,但對於我國研究放寬壟斷性行業的准入,推動投資主體多元化有所啟發。
第三條,打破壟斷,競爭公平化。過去中國的壟斷性行業競爭性很不夠,基本上是壟斷狀態,下一步要引入各種資本,那麼,就要進行公平競爭。這種競爭包括行業內競爭,包括國有、民營、外資三種力量之間的競爭,也包括本行業和外行業的競爭,比如公路和鐵路的競爭,公路、民航、水路之間的競爭。越南在2006年實行的《統一企業法》中,既涉及有限責任公司,也有股份公司;既有私人公司,也有集體企業、外國公司,這實際上是帶有某些公平競爭的味道,對於我國的改革同樣也有啟發。
第四條,改善規制,監管科學化。在壟斷性行業放開之後,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壟斷性行業運營狀況的監管,這種監管有四層含義:一要獨立監管,二要依法監管,三要統籌監管,四要透明監管。應該說,這也是壟斷性行業下一步改革的保障性的措施。
當然,這背後還涉及到一個深層問題,即由於壟斷力量的長期積累,已築起了較高的壟斷壁壘,而且這種壟斷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干預所形成的,且已經形成了相應的利益體系。因此,必須在解決壟斷部門的利益鏈上下功夫,這樣改革才有可能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