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院又稱“大法官法院”。英國15世紀正式確立的與普通法法院平行的法院。隨衡平法的出現而逐漸形成。由大法官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審理不屬普通法訴訟形式範圍的民事案件,用以彌補普通法的不足。其訴訟程序較普通法院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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