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規

價格法規

價格法規是國家在價格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及規定。包括法律、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價格法規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價格的一種形式。它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價格單行法規,主要是為了調整某一項價格法律關係而制定的一些極為具體的法規或實施細則。如1981年中國的《國務院關於醫藥商品的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就是關於醫藥商品的經營和價格單行法規。二是綜合性價格法規。如1987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價格管理條例》,就是物價管理的綜合性價格法規。它在一定程度上起著綜合調整中國價格關係的法律效力。價格法規按其區域分,可分為全國性價格法規和地方性價格法規。地方性價格法規是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一些區域性、特殊性價格法規,它也是一國價格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地方性價格法規,要服從全國性價格法規。

基本信息


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價格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種類 中國的價格法規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泛指包括價格條款和內容的所有法律、法令、規章、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和辦法。狹義的特指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頒布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的專門的價格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1987),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國家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地方性價格法規,如《北京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1989),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施行的地方性價格法規。

主要內容


解釋權 對價格法規條文的含義、用語和具體應用,只有法規的制定機關或者法規授權的機關有權作出正式解釋。國務院及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授權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才具有法律效力。某些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宣傳刊物等,在法律著作中和宣傳材料中對法規所作的學術性和常識性解釋,稱為學理解釋,也稱非正式解釋。這類解釋不能作為法規執行的依據,不具有法律效力。價格法規的修改和廢止,由法規制定或頒布機關依照法規制定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