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政策

原山西省政協副主席

徠令政策,男,漢族,1952年5月生,山西平陸人,197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10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函授本科學歷。曾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

2016年12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賄案,對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令政策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關係


人物履歷


1968.10-1971.07,平陸縣常樂公社醫院、國營硫磺礦工人
1971.07-1982.02,運城地委機要辦公室、省委辦公廳機要處幹事
1982.02-1984.12,山西大學中文系幹部專修科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4.12-1986.06,山西省委辦公廳辦公室、文書信息處幹事
1986.06-1991.04,山西省委辦公廳文書信息處副處長
1991.04-1997.09,山西省委機要局副局長
1997.09-2000.05,山西省糧食廳副廳長
2000.05-2000.06,山西省糧食局副局長
2000.06-2003.01,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2001.09-2003.07,在山西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3.01-2004.04,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正廳長級)、黨組副書記
徠2004.04-2008.01,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8.01-2008.04,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8.04-2014.06,山西省政協副主席(其間:2009.10-2009.12,在國防大學國防研究系第35期國防研究班學習)
中共十七大代表,九屆山西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6月1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6月23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序辦理。

撤銷委員

2014年7月9日,政協第十一屆山西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決定:鑒於令政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共中央和中共山西省委的建議,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免去令政策政協第十一屆山西省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政協第十一屆山西省委員會委員資格。

依法雙開

2015年8月2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令政策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此外,令政策還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
令政策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本應牢記黨的宗旨,嚴守黨的紀律,保持清正廉潔,但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令政策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18日,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令政策利用擔任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10月18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賄一案。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令政策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令政策利用擔任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洪洞華清煤焦化學有限公司、杜善學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獲取用地、企業經營、職務晉陞、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令狐帥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07.2374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令政策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令政策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令政策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判決

2016年12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賄案,對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令政策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企業經營、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07.237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