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
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
第四條 每年國庫券的發行數額、
利率、償還期等,經
國務院確定后,由
財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
國庫券發行採取承購包銷、
認購等方式。國家下達的國庫券發行計劃,應當按期完成。
第六條 國庫券按期償還
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
複利。
第七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
財政部門和
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八條 國庫券可以用於抵押,但是不得作為
貨幣流通。
第九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准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對偽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