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為三農服務的部門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按照自下而上、自願聯合的原則組成的經濟實體。例如:在一個縣的範圍內,由若干基層供銷合作社作為社員社而聯合組成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地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交納所得稅的制度。其所屬企業,凡實行獨立核算,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者,也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基本職能是: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社員社的工作,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為社員社提供業務經營、儲藏運輸、職工培訓等服務; 辦理社員社無力經營的各項業務和商品儲備任務,自辦或聯辦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企業。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權力機關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近年來,有的地區取消了理事會和監事會,改建合作委員會,執行原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能。
政府與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關係: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的指導、協調、扶持和監督,但不得干預供銷合作社正常的經營活動。供銷合作社結構調整、企業改革、再就業工程等需要政府組織協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要切實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不允許隨意下達政策性經營任務和進行各種行政攤派。今後凡政府委託供銷合作社從事政策性業務,都要事先簽訂委託合同,明確責任和義務,並確保兌現。
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關係:各級聯社在經濟上獨立承擔責任,除國家委託的政策性經營壓務外,上級聯社不對下級聯社下達經營任務。
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與其所屬企業的關係:按照社企分開的原則,理順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與其所屬企業的關係。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社集體財產(包括所屬企事業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擁有對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權,企業重大經營、投資活動的審批權,企業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權,享有財產受益權,但不干預企業的具體業務活動。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對成員社進行業務指導,協調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各級聯社所辦企業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平等競爭。
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三定方案”:縣聯社的理事會人員和機構設置由社員代表大會確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聘任,嚴格核定人員編製,經費來源仍維持現行渠道。
供銷社各級聯社機關“參公管理”: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三定方案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法人及其治理結構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