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社會團體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ACFSMC)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主要負責研究制訂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有關部門的關係,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活動,促進城鄉物資交流;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項活動;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2018年11月該合作社官網信息顯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內設機構14個,監事會內設機構1個,下轄15個直屬事業單位、15家主管社團和中國供銷集團,中國供銷集團管理有全資和控股子公司16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消費合作總社舊址
1949年11月,中央成立了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主管全國合作事業。
1950年7月,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召開了中華全國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屆代表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草案)》、《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供銷、消費、信用、生產、漁業和手工業合作社。
1954年7月,中華全國合作社召開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改了社章,將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更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建立了全國統一的供銷合作社系統。
1958年以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時期,與國營商業兩次合併,后又兩次分開。
1982年,在機構改革中,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三次與商業部合併,但保留了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牌子,設立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保留了省以下供銷合作社的獨立組織系統。
1995年2月,黨中央、國務院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農村改革的要求,從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出發,在總結供銷合作社過去改革和發展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明確了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宗旨、地位和作用,並決定恢復成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提出了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1999年,《國務院關於解決供銷合作社當前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正式出台,供銷合作社的工作重點轉向了扭虧增盈。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2009年11月,《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發布,提出新形勢下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目標和任務,標誌著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邁入了新的改革發展階段。
2011年,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全系統初步建成了覆蓋縣、鄉、村三級的經營服務網路。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產品流通,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業社會化服務中的重要作用,為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展和轉型升級帶來契機。
2014年,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列入中央改革辦2014年工作要點,寫入中央一號文件和《政府工作報告》。4月初,國務院批複同意在河北等4個省開展試點,成為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中央層面批複的第一家全國性改革試點。經中央同意,總社會同中央農辦等20多個部委,啟動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文件的調研起草工作,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審議通過文件稿。
2014年7月,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供銷合作總社成立60周年紀念大會。
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深入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提升為農服務能力。支持供銷合作社創辦領辦農民合作社,引領農民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分享產業鏈收益。《全國供銷合作社“十三五”發展規劃》印發實施,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引領,提出了后五年的發展目標、具體任務和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
2017年6月,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專項試點啟動,28個省(區、市)32家單位承擔試點任務。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調整等問題的批複》(中央編辦復字〔2017〕101號),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主要職責調整為: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全國供銷合作事業發展。
二、負責研究制定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服務全系統改革發展。
三、根據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級供銷合作社承擔政府委託的公益性服務和其他任務。
四、推進供銷合作社法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建議,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五、協調同有關部門的關係,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業務活動,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電子商務和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六、指導社有資產運營,確保社有企業為農服務方向,履行社有資產監管職責,落實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安全責任。
七、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事務。
八、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 最高權力機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代表大會)是總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成員社選舉或者推薦。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總社理事會決定。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總社理事會召集。總社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提出請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總社理事會應當在全國代表大會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議程通知成員社。總社成員社向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案,須在會前提交總社理事會。召開全國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項決議案須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審議和批准總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二)審議和批准總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三)審議和通過全國代表大會決議;(四)通過或者修改總社章程;(五)選舉總社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選舉總社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執行機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設農民理事和專家理事。成員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總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總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請求,可以臨時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組織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二)組織實施該章程第八條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三)研究部署總社重要工作,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促進成員社之間經濟聯合與合作;(四)批准接納成員社或者取消成員社資格;(五)代表總社履行出資人職責;(六)行使該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一)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三)決定總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四)決定總社內部管理制度;(五)決定總社內部辦事機構的設置;(六)決定總社企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七)決定總社對企業的出資及投資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者受理事會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 監督機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監事會。監事會是總社的監督機構,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監事會設農民監事和專家監事。成員社監事、國家有關部門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總社理事以及理事會辦事機構、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監事會組成人員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者受監事會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監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全體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職權是:(一)監督理事會對該章程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二)監督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三)監督理事會對國家委託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四)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併購重組、資產運營等情況;(五)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六)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採納的,有權向全國代表大會反映;(七)指導成員社監事會開展工作;(八)提議臨時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
• 管理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類別 | 名稱 |
管理部門 | 辦公廳(研究室) |
人事部 | |
經濟發展與改革部 | |
財會部(社有資產監督管理部) | |
合作指導部(法制工作辦公室) | |
國際合作部 | |
科技教育部 | |
社團管理部 | |
棉麻局 | |
農業生產資料局 | |
直屬機關黨委 | |
監察局 | |
審計局 | |
離退休幹部部 | |
直屬事業單位 | 中華合作時報社 |
北京商業管理幹部學院 | |
科技推廣中心 | |
貿促會供銷合作行業分會 | |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 |
聲像中心 | |
信息中心 | |
商印中心 | |
南京野生植物綜合利用研究院 | |
濟南果品研究院 | |
杭州茶葉研究院 | |
鄭州棉麻工程技術設計研究所 | |
北京商業機械研究所 | |
天津再生資源研究所 | |
參考資料來源 |
• 綜述
凡承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自願履行各項義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服務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可申請加入總社,經總社理事會批准,成為總社成員社或者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成員社的資產歸各成員社所有,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成員社的權利是:(一)選舉或者推薦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二)參加總社組織的中國國內、國際活動;(三)請求總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四)享受總社提供的服務;(五)以總社成員社名義開展活動;(六)監督總社成員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請使用和監督總社合作發展基金;(八)對總社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成員社的義務是:(一)遵守總社章程;(二)執行總社決議;(三)向總社交納成員社股金;(四)按規定向總社交納合作發展基金;(五)維護總社及成員社的合法權益;(六)完成總社委託的任務;(七)向總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八)接受總社的指導和監督。
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總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一)喪失法人資格的;(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三)違反該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 社團組織
中國棉花協會 | 中國食用菌協會 |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協會 | 中國果品流通協會 |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 中國蜂產品協會 |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 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 |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 | 中國合作貿易企業協會 |
中國供銷合作經濟學會 | 中國棉麻流通經濟研究會 |
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 | 中國東盟農資商會 |
參考資料來源 |
• 省級系統
北京市供銷合作社 | 天津市供銷合作社 |
河北省供銷合作社 | 山西省供銷合作社 |
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 |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 |
吉林省供銷合作社 | 黑龍江省供銷合作社 |
上海市供銷合作社 | 江蘇省供銷合作社 |
浙江省供銷合作社 | 安徽省供銷合作社 |
福建省供銷合作社 | 江西省供銷合作社 |
山東省供銷合作社 | 河南省供銷合作社 |
湖北省供銷合作社 | 湖南省供銷合作社 |
廣東省供銷合作社 | 廣西自治區供銷合作社 |
海南省供銷合作社 | 重慶市供銷合作社 |
四川省供銷合作社 | 貴州省供銷合作社 |
雲南省供銷合作社 | 陝西省供銷合作社 |
青海省供銷合作社 | 寧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供銷合作社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
參考資料來源 |
• 業務範圍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職能和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合作經濟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服務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改革發展;
(二)承擔國務院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按照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經營、儲備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承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服務;
(三)推進供銷合作社法治建設,推動和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國務院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的意見與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指導供銷合作社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形成社企分開、上下貫通、整體協調運轉的雙線運行機制;
(六)指導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成員社關係,增強聯合社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社管理制度,發展農民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土地流轉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密切同農民的聯繫;
(七)指導供銷合作社開展合作與聯合,拓展經營服務領域,創新農業生產服務方式和手段,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八)指導供銷合作社系統文化建設,提供信息服務,開展教育培訓;
(九)監督、管理和運營社有資產,建立健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勵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十)對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履行組織、指導和監督職責,推動行業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
(十一)代表中國合作經濟組織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事務,與中國國內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科研教育機構和有關政府部門等開展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贈、資助;
(十二)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 資產管理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中國科學院簽署戰略合作協議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成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資金來源包括社有資本收益、接受捐贈和資助、合作發展基金、成員社股金,以及國家財政預算撥款和專項資金等。合作發展基金由總社資產收益提取部分、成員社交納的基金、國家扶持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構成,統籌用於基層社建設和為農服務。合作發展基金運行和管理辦法、成員社股金管理辦法,由總社理事會制定。
國家撥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財政預算撥款及國家專項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總社爭取的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可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下級社。公積金作為積累性資金,屬於總社社有資本收益,由總社管理使用。總社有資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具體辦法由總社理事會制定。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計機構對總社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及經濟效益、預算執行等進行審計監督,對有關人員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 北京商業管理幹部學院培訓科研工作
2016年,北京商業管理幹部學院全年舉辦各類培訓班57期,全年培訓科研諮詢等事業收入1150萬元。全年共培訓近7000人次,培訓一部超額完成6.8%,培訓二部超額完成38%。接受和完成十餘項縱向課題。接受合作指導部委託的“社有企業發展報告”、總社台辦委託的“轉變中國農業發展方式研究”、總社委託的“全國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評估”、總社財會部委託的“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金融研究”,基本完成科教部委託的“莊稼醫院”課題,參與《供銷合作社史話》編輯、統稿,完成“農村日用消費品經營網路規範》國家標準的編寫等。
• 《中國野生植物資源》
《中國野生植物資源》雜誌系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主管、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南京野生植物綜合利用研究院主辦的綜合性科技期刊。1982年創刊,其辦刊宗旨是報道野生經濟植物最新科研成果,介紹野生植物資源研究與開發、綜合利用、栽培技術,以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從事野生經濟植物開發利用者的相互交流,為中國經濟社會建設服務。
• 《中國茶葉加工》
《中國茶葉加工》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杭州茶葉研究院、全國茶葉加工科技情報中心站主辦的雜誌,1981年創刊,是中國國內外公開發行的茶葉綜合性學術期刊。刊登茶葉生產、加工、檢測等技術在科研、教學、應用方面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和發展動態,內容涵蓋茶業全產業鏈。主要欄目有專家論壇、茶業發展、技術研究、技術應用、經濟研究、標準法規、檢測分析、技術講座和文化歷史等。
• 《茶訊》
《茶訊》原名為《茶葉信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杭州茶葉研究院、全國茶葉加工科技情報中心站主辦,1985年創刊,是一份以茶葉經濟、科技、文化、消費為重點,反映中國國內外茶業最新動態的專業刊物。主要欄目有名茶名企、行業動態、百家之言、茶業數據、茶葉科技、茶與健康、文化攬要等。2014年3月《茶葉信息》改版為《茶訊》,設立特別關注、專題報道、茶業經濟、品牌縱橫、走進茶鄉、茶館茶樓、茗邊藝茶、茗邊啜語、中茶院訊、行業動態、茶品茗園等欄目。
• 《再生資源與循環經濟》
《再生資源與循環經濟》期刊1980年創刊,創刊時期刊名稱為《廢舊物資研究》,1989年更名為《再生資源研究》,2008年再次更名為《再生資源與循環經濟》。刊物為中國再生資源行業和循環經濟發展中大量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探索,搭建學術技術交流推廣平台,為政府和行業人員的溝通、反映行業訴求,搭建服務平台。
• 以色列、保加利亞及希臘三國友好訪問
2016年9月19日-28日,應以色列、保加利亞合作社和希臘雅苒國際集團等邀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王俠率中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團於對上述三國進行了友好訪問。訪問期間,代表團與三國的合作社組織、商貿企業舉行了友好的會談和貿易洽談。
• 越南及寮國兩國友好訪問
2016年11月23日-30日,應越南合作社全國聯盟、寮國計劃投資部的邀請,總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王俠率中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團對上述二國進行了友好訪問。訪問期間,代表團與越南合作社組織、寮國政府部門等舉行了會談,並實地查看了中農寮國鉀鹽項目。
(以上僅列出理事會主任王俠參與的交流活動)
• 總社培訓工作
2016年,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圍繞全面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中心任務,突出操作性、實用性,組織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轉型升級、探索合作經濟組織特色幹部人事制度等12期專題培訓班。按照中發11號文件對供銷合作社提出的新任務和新要求,採取分級負責、分類培訓、上下聯動、共同推進的方式,在全系統開展貫徹落實中發11號文件精神的專題大培訓。組織實施了中組部委託辦班培訓計劃中的“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專題研究班,對宣傳和落實中央“三農”政策、爭取各地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起到了推動作用。在中組部幹部教育局的支持下,各地供銷合作社爭取當地黨委組織部門的支持,舉辦該地縣(市)長供銷合作社改革專題培訓,形成合力推動中發11號文件貫徹落實。在機關內部開設機關幹部大講堂,拓展機關幹部培訓渠道,提高機關幹部隊伍素質。
• 綜述
截至2016年底,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有各級各類職業院校96所,分佈在25個省、市、區。其中本科院校3所(其中2所二本院校為社地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1所本科獨立學院為社地共建、以供銷合作社管理為主)、高職院校11所(其中3所以劃歸地方管理為主)、中職學校52所、培訓類學校和幹校等非全日制辦學機構30所。其中,國家級骨幹高職院校1所,省部級高職院校7所,國家級改革發展示範中職院校10所。擁有教職員工1.56萬人,全日制在校生總數36.15萬人。其中,本科全日制在校生6.69萬人,約佔18.5%;高職全日制在校生8.92萬人,約佔24.7%;中職20.54萬人,約佔56.8%。固定資產86.7億元。
• 職教論壇
2016年5月,在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舉辦2016年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技術創新與產教融合高峰論壇,論壇圍繞農產品(食品)安全政策與檢測技術交流、檢測企業(行業)交流、檢測人才培養產教對話三大主題進行研討,成為推進職業教育教產融合、校企合作的一個重要載體,取得良好效果。
• 技能大賽
2016年5月,在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舉辦2016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高職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賽項,通過以賽促教、以賽促建,展示供銷合作社職業院校的辦學水平和風采,擴大在全國職業教育領域的影響力。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 原則
自願、互利、民主、平等
• 宗旨和目標
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推動成員社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把供銷合作社系統打造成為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的中國特色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切實在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動農村全面小康社會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職務 | 姓名 |
黨組副書記 | 梁惠玲 |
總社黨組書記、理事會副主任 | 韓立平 |
總社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 | 王偉 |
總社黨組成員、監事會主任 | 蔡振紅 |
總社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供銷合作總社紀檢監察組組長 | 李金英 |
總社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 | 侯順利 |
監事會副主任 | 宗義 |
監事會副主任 | 原梅生 |
參考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