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委員會

湄公河委員會

新湄公河委員會(mrc)是在1957年成立的湄公河下游調查協調委員會(老湄公河委員會)的基礎上產生的。

名稱


湄公河委員會

相關解說


湄公河委員會(mekong river commission, 簡稱mrc)
1995年4月,湄公河下游泰國、寮國柬埔寨越南四國在泰國清萊簽署了《湄公河流域可持續發展合作協定》,承認“湄公河流域和相關的自然資源及環境,是沿岸所有國家爭取經濟和社會富足以及提高本國人民生活水平的具有巨大價值的自然資產。”四個國家決定在湄公河流域開發和管理的一切領域,包括河流資源、河上航運、洪水控制、漁業、農業、發電及環境保護等所有可能產生跨越國界影響的領域進行合作。
依照協定建立的新湄公河委員會(mekong rivercommission),取代了原來的湄公河臨委會。新湄公河委員會的職責範圍遠超出了湄公河臨委會,並不限於調查和協調湄公河下游水資源的綜合開發,而是根據可持續發展思想,強調對整個湄公河的水和相關資源以及全流域的綜合開發制定計劃並實施管理。新湄公河委員會由三個常設機構組成:即理事會、聯合委員會和秘書處。理事會由每個成員國派一名級別不低於司長級官員組成,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秘書處負責為聯合委員會和理事會提供技術和行政服務,其工作在首席執行官(CEO)的領導下進行,而首席執行官的任免則由理事會決定。湄公河委員會各成員國還成立了本國負該國的湄公河開發和協調任務。新湄公河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就邀請上游的兩個國家中國和緬甸加入該組織,並於1996年開始與兩國定期舉行對話會,迄今已舉行過6次對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