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政府組成部門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現任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王玉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700000045030270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貫徹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二)負責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化質量。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
(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四)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省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七)擬訂全省城市設計、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編製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消防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負責歷史優秀建築保護、城市雕塑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管理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加強對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建設檔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導。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
(九)負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擬訂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協同有關部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十一)負責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擬訂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物業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設施交付管理。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負責行政執法相關政策標準制定、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規明確由省級承擔的執法職責,監督指導市縣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構建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探索智慧監管、包容審慎監管,提高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簡約性。推進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政務服務信息平台和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
1、關於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以及概算審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管後期,負責初步設計審批工作,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概算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管前期,牽頭組織審查概算方案並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參與初步設計工作。
2、關於節約用水。省水利廳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製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
3、關於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牽頭組織全省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相關工作。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應急、值班、安全等廳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史志、建議提案辦理、廳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信息化等有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以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綜合調研。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四)綜合財務處(掛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辦公室牌子)。組織編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建設資金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
(五)行政許可處。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製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六)城鎮化綜合協調處。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鎮化、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中小城市培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七)城鎮化發展指導處。指導各設區的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政策措施。組織推進新型城鎮化試點示範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城鎮化統計監測。擬訂新型城鎮化工作考核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
(八)建築節能與科技處。參與擬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綠色建材、裝配式建築、建設科技以及智慧住區、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重大項目以及試點示範。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研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以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
(九)建築市場監管處(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牌子)。參與擬訂建築業發展改革和建築市場監管的政策、規劃、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造價工作。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責任。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建築業企業對外市場開拓,負責進省建築市場企業的管理工作。
(十)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指標、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或者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
(十一)勘察設計處(掛建設工程抗震處牌子)。組織擬訂全省城市設計、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以及歷史優秀建築保護、城市雕塑工作。負責全省勘察設計市場與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消防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作,參與概算方案的審批。指導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工作。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範和抗震技術規範。負責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二)城市建設處(掛城市防汛抗旱工作辦公室牌子)。參與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等專項規劃和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工作。指導海綿城市、綜合管廊、慢行交通系統、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十三)城市管理局。參與擬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標準規範。指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綜合整治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
(十四)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並監督執行,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工作,指導各設區的市編製實施住房發展規劃。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協助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全省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關於房產信息抽查核實方面的工作。
(十五)住房保障處。組織編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籌集分配管理)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扶持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六)住房公積金監管處。參與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監督指導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工作。
(十七)物業管理處。參與擬訂全省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物業服務標準規範並指導實施。負責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房屋裝飾裝修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制定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和物業服務管理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指導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工作。
(十八)村鎮建設處。參與擬訂小城鎮和村莊設計、建設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限額以下鄉村住房質量安全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示範鎮和美麗村居建設。指導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製158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3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王玉志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書記:李力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王潤曉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徐啟峰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張曉海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周善東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省紀委監委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馬國柱
山東省城鎮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李春雷
2015年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