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產權
公有產權
公有產權是指財產的權利界定給公眾行使,即任何人在行使對公共資源的某項選擇權利時,並不排斥他人對該資源行使同樣的權利。公有產權的本質特徵在於公共性,即非排他性。公有產權制度中的生產資料、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和生產結果都歸共同體全體成員所有,而不屬於任何成員個人,更不屬於非共同體內成員。
公有產權
其次,在公有產權條件下,任何成員的決定都將影響全體成員的利益,因而具有完整的不可分性。
再次,在公有產權條件下,單個成員無權做出財產的轉讓或者出售決定,否則將會直接損害全體成員的利益。
現實中的公有產權必定在一定社會範圍共有,在這一“範圍之內”要有確定的產權主體,對這一“範圍之外”的行為主體則必須具有排斥性;在公有產權的社會範圍內,它具有排斥任何個人對產權的獨佔和壟斷,排斥個人對具體財產的侵佔。產權的私有和公有歸根到底是生產的社會化程度決定的,在生產社會化基礎之上的財產社會化聯合和佔有是產權公有性質的根本標誌。純粹的私有產權應當是財產個人所有和個人佔有相結合的,是沒有實現分解的財產權利關係。因此,私有產權和公有產權存在著動態的轉化過程,以混合交織的狀態並存。
公有產權
(一)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運營效益。
(二)促進規範交易,防止公有資產流失,
(三)分級審批,進場交易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有償的市場化原則。
公有產權交易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拍賣交易;
(二)競價交易;
(三)招標交易;
(四)協議交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交易的公有產權: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的;
(二)產權歸屬關係不清的;
(三)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四)已實施抵押、擔保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的;
(五)合法契約規定期內不得交易的;
(六)委託方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真實的;
(七)未取得相應批准文件的。
公有產權
然而,公有產權並不具有絕對的制度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