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就是“根據城市規劃法規和批准的城市規劃,對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的選址、定點和範圍的規定,總平面審查,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等各項管理工作的總稱”。

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0280—98)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定義為“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其建設項目位置和用地範圍的法律憑證”。

意義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建設用地實行嚴格的規劃控制是城市規劃實施的基本保證,是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的繼續。
根據《城市規劃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建設,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就稱之為建設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建設用地包括規劃的建設用地、正開發的建設用地和已經使用的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標準》的規定,城市建設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類用地。

目的任務


1、控制各項建設合理地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
2、節約建設用地,促進城市建設和農業的協調發展。
3、綜合協調建設用地的有關矛盾和相關方面的要求環境的綜合效益。
4、不斷完善、深化城市規劃。

主要內容


1、控制土地使用性質和控制土地使用強度;
2、確定建設用地範圍;
3、調整城市用地布局;
4、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規劃管理要求。

作用


定範圍、定數量、定強度

相關依據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作為建設項目選址的後續管理過程,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依據和結果是其管理的依據。計劃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計劃文件也是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

操作要求


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1、認定建設用地定點申請:建設用地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建設項目有關文件,如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投資文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等,如果符合受理申請條件和要求,則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受理后填定建設用地定點申請表。
2、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建設項目用地,必然要涉及周圍不少單位,要發生業務聯繫、協作關係、生活聯繫、鄰里關係等,還會產生各種矛盾和互相干擾或影響,因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該建設項目用地的性質、規模、發展情況,決定向哪些部門、單位徵詢意見。如污染較嚴重的,要徵求環保部門的意見;易燃易爆的,要徵求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需要徵用土地的,則需要徵詢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等。填好建設用地徵詢意見表。
3、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和界線: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徵詢有關部門、單位意見的情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的位置和界線進行核定,初步劃出該建設項目用地地址和紅線範圍。
4、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位置和紅線範圍初步擬定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以便為進行該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設計提供依據。
5、審查建設用地總平面布置:建設用地單位根據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一般委託規劃設計單位提出總平面布置圖),然後交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主要審查其用地性質、規模和布局方式、運輸方式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建築與工程設施的布置是否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符合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所規定的要求。
6、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有關領導審查批准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確定該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和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建設用地單位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才能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徵用劃撥手續。

設計條件


1、該建設用地的現狀地形圖,根據建設項目性質和所處位置提出擬徵用土地範圍或劃撥用地範圍,即用地紅線。
2、綜合向各有關部門徵詢的意見后提出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綜合性意見。
3、該建設用地的外部限制條件,包括山、水地形和四鄰的建設情況及空間環境要求等。
4、提出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位置、路幅及其規劃要求等。
5、提出規劃設計要點,包括凈空控制、綠地、排水方向、人防、防洪、建築密度、容積率等要求。
6、對於綜合開發地區,還應當提出公用設施、市政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
7、其他方面的要求,如需要代征一部分市政設施的用地等要求。

批后管理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批后監督、檢查工作包括建設徵用劃撥土地的複核,用地情況監督檢查和違章用地的檢查處理等。
(1)用地複核:在徵用劃撥土地的過程中地進行驗證。
(2)用地檢查:建設用地單位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應進行監督、檢查工作;隨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杜絕違章佔地情況。
(3)違章處理: 凡是未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的建設用地,未領得臨時建設用地許可證的臨時用地,擅自變更核准的位置,擴大用地範圍的建設用地和臨時用地,擅自轉讓、交換、買賣、租賃或變相非法買賣租賃的建設用地和臨時用地,改變使用性質和逾期不交回的臨時用地等,都屬於違章佔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章佔地行為,都要發出違章佔地通知書,責令其停止使用土地,進行違章登記,並負責進行違章佔地處理。違章佔地處理,包括沒收土地、拆除地上地下設置物、罰款和行政處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