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轉貸

銀行轉貸

銀行轉貸,一般在房地產交易中出現。如果想賣掉貸款所購房屋,但因貸款沒還完拿不到房產證賣不了時,可與買家共同到銀行辦理“貸轉貸”業務,把貸款者名下的貸款轉到已向交付了首付款的買家名下。這一過程即為銀行轉貸。

基本概念


貸是指金融機構吸收了存款后再貸給企業。
轉貸的主體必須是金融機構,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辦理住房貸款的“轉貸”業務的過程是:提出申請,房產評估,銀行審批,簽署合同,註銷原抵押,交易過戶,抵押備案,發放貸款。
如果您的房產抵押尚未辦理,則首先要與開發商(擔保人)進行協商,由開發商為受讓方提供新的擔保,同時要與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將免除擔保責任,而貸款銀行也會因此而拒絕為您轉貸。因為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而購房人一般購買的都是期房,在辦理購房和貸款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因此目前個人購房貸款一般都採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的形式,即在抵押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擔保,待抵押登記辦理完畢后,開發商擔保終止,購房人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
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您則無需與開發商協商,在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后即可進行“轉貸”。

法律規定


“轉貸”經常會涉及到“高利轉貸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高利轉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