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術語。用益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重要類型,為西方國家所固有;現代用益權較之傳統用益權在客體、內容、基本功能等方面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根據法國和德國民法的規定,用益權依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設定,不論動產、不動產,權利或其集合體(農場或其他企業)均可作為用益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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