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權

用益權

法律術語。用益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重要類型,為西方國家所固有;現代用益權較之傳統用益權在客體、內容、基本功能等方面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根據法國和德國民法的規定,用益權依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設定,不論動產、不動產,權利或其集合體(農場或其他企業)均可作為用益權的客體。

簡介


亦稱“用益物權”。指對他人的物品有使用和收益權利。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有使 用該房屋權利。用益權包括典權永佃權地上權地役權等。

相關條目


建築房地產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