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處罰措施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採取的強制措施
民事處罰措施,廣義層面指的是民事制裁,狹義層面僅指懲罰性民事制裁措施,其包括懲罰性違約金、罰款、拘留等。
1.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兩次傳票傳喚,指人民法院送達傳票,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主要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
2.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3.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偽造證據,指為了掩蓋事實而偽造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提供假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毀滅證據,指把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毀滅掉。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這是對證人證言的兩個方面的行為,一是不讓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作證;一是讓證人或者並非證人的人提供與案件事實相悖或者本不存在的證據。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這是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后所為的行為。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主要指銀行將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私自解凍,挪作他用。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的人,在訴訟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只要訴訟程序沒有結束,在其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時,任何人對其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以其他方法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