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處罰措施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採取的強制措施

民事處罰措施,廣義層面指的是民事制裁,狹義層面僅指懲罰性民事制裁措施,其包括懲罰性違約金、罰款、拘留等。

基本概況


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採取以下強制措施:
1.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兩次傳票傳喚,指人民法院送達傳票,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主要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
2.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3.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偽造證據,指為了掩蓋事實而偽造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提供假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毀滅證據,指把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毀滅掉。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這是對證人證言的兩個方面的行為,一是不讓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作證;一是讓證人或者並非證人的人提供與案件事實相悖或者本不存在的證據。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這是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后所為的行為。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主要指銀行將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私自解凍,挪作他用。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的人,在訴訟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只要訴訟程序沒有結束,在其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時,任何人對其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以其他方法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其它

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其遭受違法的拘傳、罰款、拘留,適用強制措施應當遵守法定的程序,即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被罰款、拘留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為了保證制止妨害訴訟行為的有效性,防止時過境遷,達不到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當事人申請複議期間,不能停止罰款、拘留決定的執行。
在訴訟過程中,對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採取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綁架、扣押人質;或者非法私自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追索債務的,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該種行為觸犯刑律者,可以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拘禁他人罪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