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
稅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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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調整徵收和繳納稅款中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和。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藉政權,對一部分國民收入進入分配和再分配,以取得財政資金的一種手段,也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槓桿。徵收和繳納稅款中的社會關係主要發生在國家稅收機關與納稅人之間、與扣繳義務人之間、與有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之間、與國家司法機關之間;稅收機關工作人員與納稅人之間、與稅收機關之間、與國家司法機關之間,等等。稅收關係具有以下特徵:(1)強制性。即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會受到法律處罰;(2)無償性。即國家徵稅后,稅款便成為國家的財政收入;(3)固定性。即國家按稅法規定的標準徵稅,非經國家法律調整,不得任意變動。國家在其立法中,通過法律規範,規定國家徵稅權的劃分和行使;納稅義務人、徵稅對象和徵稅方法;稅種、稅目和稅率;稅務爭議的處理程序;違反稅法的處罰等等,以實現對發生於上述當事人各方之間的稅收關係的法律調整,保證國家稅收。這些有關的法律規範,即構成國家的稅收法。世界各國都有自己的稅收法。除個別國家外,大多數國家的稅收法是由不同稅種的單行法律、法規所組成。中國稅收法的法律規範,見於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農業稅條例、鹽稅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憲法、刑法的有關規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