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訂貨合同
加工訂貨合同
加工訂貨合同是加工合同和訂貨合同的總稱。加工合同和訂貨合同都屬承攬合同,區別在於前者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後者是承攬人自備原料。在中國,加工訂貨合同曾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發揮過作用,此後在社會主義組織之間亦廣泛採用,對社會主義建設有重要作用。
目錄
加工訂貨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商品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加工費或總價,交貨驗收日期、地點和方法,原材料的供應和保管責任,預付定金運費、保險費、倉租、稅款、包裝等費用的負擔,違約責任和免貴條件等。定作人的義務是:(1)應根據合同約定按質按量按時向對方供應原材料;(2)不得無故終止、減少或變更加工訂貨任務;(3)應按期支付加工費或訂貨價款;(4)應按期提貨。承攬人的義務是按質按量按時完成生產任務交付產品。雙方都應向對方承擔因不履行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近年來,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加工承攬合同的形式被廣泛應用。中國經濟合同法對此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