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棍,漢語詞語,意思是戰士用的棍棒,尤指美洲印第安人作為武器使用的一種棍棒。
1、舊時軍隊中的刑具。
陶成章《浙案紀略·余孟庭傳》:“一不許擾亂鄉民,二不準妄殺無辜,三不許強姦婦女。犯者輕則責以藤鞭,重則責以軍棍。”
魯迅《書信集·致胡風》:“但如元帥以為生命價值,彼此不同,那我也無話可說,只好被打軍棍。”
周恩來《抗戰軍隊的政治工作》二:“部隊的鞏固,是建築在政治的民族的覺悟上的,而不是依靠皮鞭、軍棍、打罵及肉刑的。”
陳沂《共青團員戰鬥在南京》:“把中央大學童子軍的軍棍作武器,武裝我們的糾察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