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樞紐

水利樞紐

為滿足各項水利工程興利除害的目標,在河流或渠道的適宜地段修建的不同類型水工建築物的綜合體。水利樞紐常以其形成的水庫或主體工程——壩、水電站的名稱來命名,如密雲水庫、羅貢壩、新安江水電站等;也有直接稱水利樞紐的,如葛洲壩水利樞紐

類型


水利樞紐按承擔任務的不同,可分為防洪樞紐、灌溉(或供水)樞紐、水力發電樞紐和航運樞紐等。多數水利樞紐承擔多項任務,稱為綜合性水利樞紐。影響水利樞紐功能的主要因素是選定合理的位置和最優的布置方案。水利樞紐工程的位置一般通過河流流域規劃或地區水利規劃確定。具體位置須充分考慮地形、地質條件、使各個水工建築物都能布置在安全可靠的地基上,並能滿足建築物的尺度和布置要求,以及施工的必需條件。水利樞紐工程的布置,一般通過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確定。樞紐布置必須使各個不同功能的建築物在位置上各得其所,在運用中相互協調,充分有效地完成所承擔的任務;各個水工建築物單獨使用或聯合使用時水流條件良好,上下游的水流和沖淤變化不影響或少影響樞紐的正常運行,總之技術上要安全可靠;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力求建築物布置緊湊,一個建築物能發揮多種作用,減少工程量和工程佔地,以減小投資;同時要充分考慮管理運行的要求和施工便利,工期短。一個大型水利樞紐工程的總體布置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按系統工程的分析研究方法進行論證確定。
葛洲壩水利樞紐
葛洲壩水利樞紐
劉家道口水利樞紐
劉家道口水利樞紐

樞紐組成


利樞紐主要由擋水建築物、泄水建築物、取水建築物和專門性建築物組成。

擋水建築物

在取水樞紐和蓄水樞紐中,為攔截水流、抬高水位和調蓄水量而設的跨河道建築物,分為溢流壩(閘)和非溢流壩兩類。溢流壩(閘)兼做泄水建築物。

泄水建築物

為宣洩洪水和放空水庫而設。其形式有岸邊溢洪道、溢流壩(閘)、泄水隧洞、閘身泄水孔或壩下涵管等。

取水建築物

為灌溉、發電、供水和專門用途的取水而設。其形式有進水閘、引水隧洞和引水涵管等。

專門性建築物

為發電的廠房、調壓室,為揚水的泵房、流道,為通航、過木、過魚的船閘、升船機、筏道、魚道等。

位置選擇


在流域規劃或地區規劃中,某一水利樞紐所在河流中的大體位置已基本確定,但其具體位置還需在此範圍內通過不同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來進行比選。水利樞紐的位置常以其主體——壩(擋水建築物)的位置為代表。因此,水利樞紐位置的選擇常稱為壩址選擇。有的水利樞紐,只需在較狹的範圍內進行壩址選擇;有的水利樞紐,則需要現在較寬的範圍內選擇壩段,然後在壩段內選擇壩址。例如三峽水利樞紐,就曾先在三峽出口的南津關壩段及其上游30~40km處的美人坨壩段進行比較。前者的壩軸線較短,吧的工程量較小,發電量稍大。但地下工程較多,特別是地質條件、水工布置和施工條件遠較後者為差,因而選定了美人坨壩段。在這一壩段中,又選擇了太平溪和三斗坪兩個壩址進行比較。兩者的地質條件基本相同,前者壩體工程量較小,但後者便於樞紐布置,特別是便於施工,最後,選定了三斗坪壩址。

劃分等級


水利樞紐常按其規模、效益和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大小進行分等,並將樞紐中的建築物按其重要性進行分級。對級別高的建築物,在抗洪能力、強度和穩定性、建築材料、運行的可靠性等方面都要求高一些,反之就要求低一些,以達到既安全又經濟的目的。
劃分依據:工程規模﹑效益和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劃分為五等(GB5201-94)
工程等別水 庫水電站
工程規模總庫容(10m)裝機容量(10kW)
大(1)型>10>120
大(2)型10~1.0120~30
中型1.0~0.130~5
小(1)型0.1~0.015~1
小(2)型0.01~0.001<1
中國水利水電樞紐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的分等指標,以及水工建築物的級別劃分見表1和表2,但根據具體情況,經過充分論證,允許對它們的級別有所提高或降低。

工程


指水利樞紐建築物(含引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和其他大型獨立建築物。包括擋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發電廠工程、升壓變電站工程、航運工程、魚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和其他建築工程。其中擋水工程等前七項為主體建築工程。
1.擋水工程。包括擋水的各類壩(閘)工程。
2.泄洪工程。包括溢洪道、泄洪洞、沖砂孔(洞)、放空洞等工程。
3.引水工程。包括發電引水明渠、進水口、隧洞、調壓井、高壓管道等工程。
4.發電廠工程。包括地面、地下各類發電廠工程。
5.升壓變電站工程。包括升壓變電站、開關站等工程。
6.航運工程。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閘、升船機等工程。
7.魚道工程。根據樞紐建築物布置情況,可獨立列項。與攔河壩相結合的,也可作為攔河壩工程的組成部分。
8.交通工程。包括上壩、進廠、對外等場內外永久公路、橋涵、鐵路、碼頭等交通工程。
9.房屋建築工程。包括為生產運行服務的永久性輔助生產建築、倉庫、辦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築和室外工程。
10.其他建築工程。包括內外部觀測工程,動力線路(廠壩區),照明線路,通信線路,廠壩區及生活區供水、供熱、排水等公用設施工程,廠壩區環境建設工程,水情自動測報工程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