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國土資源局
福州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市級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福州市國土資源局於2002年3月正式組建。福州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福州市國地資源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促進福州市社會經濟的全面進步和城鄉建設的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局長:林鋒 黨組書記:李鋒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資源調查、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開採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的技術規程和標準,起草並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製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跡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各項規劃執行情況;依法指導和審查國土資源有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海域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爭議,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佔用耕地、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等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依法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等行為,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會同物價部門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根據國家制定的目錄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審查建設用地項目,承擔報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初審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組織擬訂、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按有關規定管理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建設、安全保衛、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和行政事務等。
(二)執法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有關政策和法規;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國土資源執法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三)規劃耕保處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以及基本農田保護、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有關規劃;參與城市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審核;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辦理需省、市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開發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信息。
(四)財務處
編製本部門預、決算和各項經費使用計劃;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國土資源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經費、代征專項稅費的收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二級核算單位)經費運行審計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五)農用地轉用徵用處
指導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辦省政府和國務院批准的全市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組織發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各類信息;組織、指導征地聽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征地補償標準,跟蹤落實征地補償費發放;承擔農村村民住宅農用地轉用審批工作。
(六)地籍管理處
承擔全市城鄉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及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現狀數據;負責規範全市土地權屬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海域權屬管理);負責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城鄉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負責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負責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估及公布,負責土地評估報告備案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用地的批后管理和驗收;指導、監督縣、鄉(鎮)村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負責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礦產開發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依法負責採礦審核、審批登記發證;編製實施採礦權設置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較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管理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九)地質環境處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指導全市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負責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協助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資質和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審查探礦權設置有關要件,配合調處探礦權屬爭議、糾紛。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相關工作;按規定承擔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班子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外事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科技工作。
福州市國土資源局鼓樓分局、台江分局、倉山分局、晉安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規格均為正科級。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置。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製為70名(含鼓樓、台江、倉山、晉安等分局機關行政編製)。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規劃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分局局長4名、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分局副局長)。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10名(含4個分局)。
局長:林鋒
黨組書記:李鋒
黨組副書記:李壽成
副局長:彭永麒、張仁燦、李仲
紀檢組長:鄭慧敏
副局長:聶曉梅
總規劃師:張武
副調研員:孫厚國
福州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分局
主要職責: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測繪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測繪的有關標準;組織編製和實施基礎測繪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監督管理測繪資質、測繪市場;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管理和維護測量標誌。
測繪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行政編製5名,其中局長 1名、副局長1名。
(一)礦山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證和超層越界開採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結合國土資源工作實際,編製《福州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便捷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實時更新。本《指南》內容如有變更,自信息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州市國土資源局政府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在檔案館等公共查閱場所查閱本《指南》的紙質文本。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機構領導、機構主要職能、機構設置、聯繫方式;
2、土地管理、礦產管理、地質環境、測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災防治規劃、耕地保有量指標及基本農田保護指標;
4、市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程序及結果公告,規劃局部修改程序及結果公告;
5、單獨選址、批次建設用地審批,徵收公告,建設用地審批結果,臨時使用土地程序;
6、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審批,農用地分等定級;
7、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公告、結果公布、協議出讓;
8、土地依法收費;
9、註銷登記、出讓招拍掛,礦產依法收費;
10、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年度防災方案、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測繪作業證申辦程序;
11、人事信息、政府集中採購及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等綜合管理信息。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福州市國土資源局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公共查閱點(地點設在市檔案館)公開兩種公開形式。
(三)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福州市國土資源局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一)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受理機構
福州市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楊東森)
受理地點:福州市國土資源局一樓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大廳
通訊地址:福州市台江區廣達路89號福州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
郵政編碼:350005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時制下午上下班時間順延,即15: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公交線路可乘坐2,6,33,36,38,40,64,79,83,89,124,306至群眾路下車即到。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在福州市國土資源局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州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1,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在福州市國土資源局一樓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大廳領取《申請表》,或福州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將填寫好的《申請表》以信函、電報或傳真方式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在福州市國土資源局一樓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大廳當場提出申請。
(四)申請處理
1、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進行登記。根據工作職責分流到本局相關處室(單位)。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福州市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由信息員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五)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六)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1、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
(1)檢索費。在本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檢索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元。
(2)複製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碟、光碟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複製費。複製費標準為:
①復(打)印費(含紙張)。黑白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0.2元;A3紙每頁0.4元;彩色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1元;A3紙每頁2元。
②磁碟錄製(含盤)每張3元。
③光碟刻錄(含盤)每張2元。
(3)郵寄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採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
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計收。
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和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就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國土資源廳)舉報。通信地址:福州市烏山路96號市政府機關大院。行車路線:公交線路可乘坐K3、117、16、97、86至烏山站下車即到。
附表:1、福州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地址:福州市台江區廣達路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