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稀土學會
中國稀土學會
中國稀土學會(The Chinese Society of Rare Earths,CSRE)成立於1979年12月,是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社團組織,是中國科協所屬全國性一級學會之一,掛靠在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稀土學會是全國稀土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是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繫稀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稀土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1)積極開展國內外稀土學術活動;
(2)組織會員積極對我國有關稀土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建設提出建議,接受諮詢;
(3)發現、培養和舉薦稀土科技人才;
(4)宣傳、協助和實施推廣稀土科技成果;
(5)組織編輯出版稀土學術刊物、科技書刊、信息資料和科普讀物;
(6)組織科普活動,大力普及稀土科學技術知識;
(7)發展會員,開展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工作。
團結和動員廣大稀土科技工作者,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密切結合稀土生產建設和應用的需要,促進稀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稀土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稀土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提高和學術帶頭人及科學家的湧現,促進稀土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振興稀土產業,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反映會員和稀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稀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稀土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稀土行業發展服務。
《稀土學報》(英文版)
《中國稀土學報》(中文版)
《稀土》
《稀土信息》
《中國稀土信息》(英文版)
中國稀土學會下設15個專業委員會:地質礦山選礦專業委員會、化學和濕法冶金專業委員會、火法冶金專業委員會、稀土鋼專業委員會、鑄造合金專業委員會、理化檢驗專業委員會、固體科學與新材料專業委員會、農醫專業委員會、催化專業委員會、玻璃陶瓷專業委員會、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發光專業委員會、永磁專業委員會、情報專業委員會、技術經濟專業委員會。
包括地質礦山、冶金、機械、有色、輕工、農業、電子、石化、環保等行業。主要業務範圍是: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組織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刊及音像製品;開展表彰獎勵、科普、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開展重大項目科學論證;提供技術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推廣;。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出政策建議;反映稀土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等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中國稀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稱:THE CHINESE SOCIETY OF RARE EARTHS(縮寫為CSRE)。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稀土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稀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稀土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我國稀土行業的科技組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廣大稀土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方針,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結合稀土生產建設和應用的需要,促進稀土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稀土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稀土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稀土科技與經濟建設的有效結合,反映會員和稀土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稀土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廣大會員和稀土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本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 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76號,郵政編碼1000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開展與稀土科學技術相關的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生產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發展和行業科技進步;
二、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技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實施《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四、開展相關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五、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發行學會刊物、科技書刊、科普讀物、信息資料及音像製品,加強學會網站建設,傳播科技信息。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決策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和廣大稀土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政策、發展戰略和有關法規的制定,開展科學論證,提出稀土科技與產業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或承擔組織科技項目攻關、研究和評估,提供技術諮詢和中介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七、培養和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稀土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會各級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科技成果評價和標準制定。
八、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
九、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組織、舉辦科技展覽,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與應用。
十、發展會員,完善組織建設,完成中國科協、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及有關領導部門交辦、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積極參加並支持學會活動,並滿足下列條件的均可申請入會;
一、普通會員:1、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2、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3、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二、學生會員:研究生和大學本科三年級以上的學生。學生會員從學校畢業后,由本人申請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轉為會員。
三、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稀土科技工作者。
四、單位會員:從事稀土科研、生產、設計、貿易、諮詢、教學、應用和管理,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須經會員、學會二級機構或所在單位介紹;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普通會員: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4、優惠或免費獲取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和信息;
5、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學生會員除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減繳會費外,其他權利與個人會員等同。
三、外籍會員:
1、優惠或免費獲取本會出版的有關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和其他有關學術、技術交流活動,並享受減收會議註冊費的優惠;
3、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單位會員: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優惠或免費獲取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4、參加本會主辦的學術會議,註冊費優惠;
5、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可向本會提出舉辦各類科技活動的意見和建議,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舉辦培訓班講座和報告會等服務;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普通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5、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7、為本會建立人才庫提供個人技術資料,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8、按規定如期繳納會費。
二、學生會員的義務與普通會員相同
三、外籍會員
1、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2、按規定如期繳納會費。
四、單位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4、負責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及會員開展學會工作;
5、向本會提供有關技術信息資料;
6、按本會規定如期足額交納團體會費;
7、單位會員單位理事應為現職負責人,當前任離崗,繼任者自動接替,並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經本會書面通知補交,逾期仍不繳納,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進行表彰和獎勵;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選舉產生下屆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學術年會、國際會議召開的內容。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次委託。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或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熱心學會工作,工作作風民主,富於團隊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 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 , 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本會骨幹組織,並接受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專業委員會人員不超過30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6人,秘書長1人或秘書1~2人。專業委員會由本專業熱心本會工作的知名專家組成,正副主任經各專業委員會推薦或選舉產生,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聘任。專業委員會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專業委員會名稱不得冠以“中國”、 “中華”、“全國”等字樣, 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訂章程;
二、專業委員會領導成員由專業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選舉前應徵得本會同意,選舉后報本會審批;
三、專業委員會必須積極開展活動,一般每兩年至少舉辦一次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變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並在民政部辦理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 由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榮譽稱號
第三十二條 名譽理事必須曾任過中國稀土學會理事,為學會做出過貢獻,學術造詣較深,在稀土界有較高聲望,並不再擔任理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理事稱號。
第三十三條 榮譽會員:對稀土科技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和會員,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授予榮譽會員證書。這是本會會員的最高、終身的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名譽理事長: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往屆理事會理事長和著名科學家,可聘為理事會名譽理事長。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團體和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法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協審查,經其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會會徽圖形如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7日中國稀土學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