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測試證書
CB測試證書
申請CB測試報告和證書基本上可分為準備、申請、檢測、合格評定和頒發證書五個階段,為了順利獲證,每一環節都應符合IECEE-CB體系的規則程序,本文就申請獲證、獲證后變更以及CB認可中一些注意事項進行闡述。
目錄
CB測試證書和報告的申請與應用
一.新申請CB測試報告和證書
1.準備
首先,確定產品投放的目標市場、目標國和地區是否為CB體系成員,產品的IEC標準是否在其認可範圍內等。了解目標市場產品法律法規和認證要求,產品市場准入制度是自我符合性申明、強制性認證還是自願性認證等。
第二,確定國家差異。由於各國電網、氣候環境類別、生活習慣乃至文化背景等差異,導致IEC標準和各國家標準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如電壓等級、插頭、氣候類型和零部件等,使其產品在設計、製造和評價上符合目標市場的標準差異。其中關鍵零部件的選擇尤為重要。推薦選用目標市場認可的經過IEC標準或IEC協調標準檢測和認證的零部件,或出具單獨的零部件CB檢測報告和證書。無論零部件獲得過何種認證,都必須在整機的使用條件下(零部件技術參數與整機相匹配)和/或按整機標準的相關要求經受檢查和檢測。有的CB成員國對電氣產品所使用的材料提出明確的材料認證要求,因此應選擇並在整機中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三,準備技術資料。如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結構圖、電路圖、工作原理圖、零部件清單、關鍵零部件認證證書、產品銘牌、產品差異說明等。技術資料如無特殊情況,均使用英文,必要時使用目標市場官方語言。
2.實施
企業向NCB提出CB認證申請,應提交申請人、製造商、生產廠以及與產品相關的詳細信息。提交申請時應注意:
(1) 申請人應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獨立實體。
(2) 申請人若委託代理人辦理CB證書事宜,應向NCB提交委託書。
(3) 申請可以同時覆蓋製造該產品的一個或幾個國家中的一個或多個工廠。包括多個生產廠時,應提交保證來自不同生產廠地的產品都是相同的證明(聲明)。
(4) 每個申請單元中只能包含一個商標品牌(brand name),如有多個品牌,應分別提交申請。每張CB證書只能對應一個商標品牌。注意商標品牌(brand name)和商標標識(trade mark)的區別,如果多個商標標識(trade mark)均由製造商合法持有,則可以放在一張證書上。
(5) 申請人可以要求對產品進行其他CB成員國的國家差異的測試,並註明。
(6) 註明是否同意將證書內容作為公共信息發布在IECEE網站上。
(7) 如果申請人、製造商不是同一法人時,應提交被授權代表製造商辦理申請CB測試證書的證明,以及在獲得CB 測試證書後製造商與申請人同樣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證明。
(8) 如果製造商實驗室已經由NCB評審合格並簽署了協議,申請人可以要求進行現場測試(TMP/WMT),註明申請進行現場測試及現場測試實驗室名稱。
(9) 註明所使用IEC標準版本和其增補件,如不確定,與NCB聯繫。
(10) 註明CB測試報告和證書寄送地址,聯繫方式等。
NCB正式受理申請,並審閱資料合格后,申請人準備測試樣品送指定實驗室(CBTL)進行樣品測試,應注意:
(1) 按照送樣清單提供樣品,核對樣品型號、規格和數量。
(2) 樣品附件或配件的有關要求。如電吹風、電動工具、電動食品加工機等產品經常有不同的附件或配件,送樣前應聯繫NCB或CBTL了解其附件的要求。
(4) NCB或CBTL要求的一定數量的零部件和材料樣塊。
(5) 若樣品檢測出現不合格項時,及時與CBTL進行溝通,根據不符合通知進行整改,確保產品符合標準要求,檢測合格。若樣品發生更改,保存更改記錄,便於批量生產中落實更改措施,確保批量生產產品與送檢樣品一致。
CBTL出具試驗報告,經NCB評審合格,申請人結算費用后,即可頒發CB測試報告和測試證書。應注意:
(1) 申請人/製造商/生產廠中有任一地址所在地為非IECEE 成員國時,應交納CB 測試證書附加費。
(2) 核對CB測試報告和證書信息。如申請人、製造商和生產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技術參數、IEC標準版本及增補件、測試報告編號、證書編號、發證日期等。
(3) CB測試報告內容。如樣品描述、國家和地區差異、樣品銘牌、報告主題內容、樣品照片、零部件清單、測試數據、報告簽發人、簽發日期等。
二、CB測試報告和證書變更
當發生以下變更時,持證人可向NCB提出變更:
(1) 商標變更。
(2) 申請人/製造商/工廠名稱和地址的變更。
(3) 由於產品命名方法的變化引起的獲證產品名稱、型號變更。
(4) 在證書上增加或減少同種產品其他型號。
(5) 在已獲得的CB 測試報告/證書基礎上追加某些國家/地區的標準差異測試;
(6) 產品的電路、結構或外觀發生變化。
(7) 影響產品的關鍵元器件發生變化。
(8) 其他。
註:標準換版或增加修正件時,須申請新證書。
在CB變更中包括M類變更(Modifications)和A類變更(Amendments),M類變更為產品技術參數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測試、測量、檢查和確認等,如產品結構、元器件、輸入電壓、頻率、功率、電流等的變更,最多允許變更3次,在原有測試報告和證書編號后加“-M1,-M2,-M3”表示。A類變更為不涉及產品安全的變更,如商標、列印錯誤等,不限變更次數。
註:CB測試報告和證書的任何變更均應出具變更測試報告和證書。
三、CB測試證書的撤銷
當發生下述情況時,NCB將撤消CB測試證書:
(1) 濫用證書。
(2) 產品不再與測試過並在測試報告中描述的樣品相符。
(3) 證書持有者要求撤消。
(4) 頒發的證書有錯誤。
當某一CB測試證書被撤消后,NCB應及時通知IECEE秘書處。
註:濫用證書並不包括CB測試證書的持有者在為之頒發測試證書產品的業務通信中,提到持有該項證書一事。
四、認可CB測試報告和證書
(1) 強制性產品認證僅認可中國加入IECEE-CB 體系的標準目錄內的CB證書。CQC 標誌認證一般情況下也僅認可中國加入IECEE-CB體系的標準目錄內的CB證書。
(2) 頒發CB證書的NCB和出具CB報告的CB實驗室應該在相關標準範圍內已經得到IECEE的認可,具備頒發能力。
(3) 對於利用製造商實驗室出具的CB測試證書和報告,根據有關規定,目前在強制性認證中只認可依據TMP(Testing at Manufacturer’s Premises,利用製造商場所測試)方式或WMT(Witnes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目擊製造商測試)方式頒發的CB證書和報告,對於其他形式暫不認可。CQC標誌認證一般情況下也僅認可TMP/WMT的CB證書。出具CB報告所使用的TMP/WMT實驗室應在相關標準範圍內已在IECEE 註冊並收錄在OD-CB2019文件中。
(5) 如果CB證書和報告已超過三年,NCB可提出質疑。
(6) CB報告和CB證書中的產品型號、規格、製造商和生產廠必須與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型號、規格、製造商、生產廠一致(或覆蓋),其中任何一項不一致,則不予認可。
(7) CB證書中的申請人與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申請人原則上應一致。若兩個申請人不一致時,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申請人應提供CB 證書持證人(申請人)的授權書,授權書至少應包括授權聲明、雙方責任等。
(8) 頒發CB 證書所依據的標準應不低於我國現行國標對應IEC 標準的版本。CB 報告所依據的標準版本的內容,應能覆蓋我國現行的國家標準,對於我國標準的偏離應補做合理的差異試驗。
(9) CB 證書和CB 報告中出現“R.0.C”(中華民國)字樣的不予認可。
(10) 對2006 年1 月1 日後頒發的CB 證書,若一張證書報告多個商標品牌(brand name),原則上不予認可。
(11) 申請單元的劃分原則上按CB 證書覆蓋的型號劃分,但若明顯劃分不合理、與CCC/CQC 認證實施規則不同時,則採用CCC/CQC 認證的單元劃分原則,同一型號的產品,僅生產廠不同時應劃分為不同的申請單元。
(12) 核對CB 報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單與樣機的安全件,如果參數、型號等不符,則可視情況要求送元器件樣品進行試驗,嚴重不符時,不能認可CB 報告。CB 報告中的安全件僅隨本證書的整機認可,不得借用到其他型號的機器中。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於關鍵元器件的認可,必須遵守適用元件標準的相關要求和整機產品標準中的元件要求。
(1)對於隨整機測試的元件,測試報告應附在整機報告后。
(2)對於單獨檢測或認證的元件,申請人應提供測試報告中能夠顯示產品規格、適用標準等詳細信息的部分和/或認證證書複印件:
(a) 如果資料明確顯示元件按照IEC 標準或與IEC 協調標準進行了測試,則予以認可。對於存在國家差異的標準,提供差異部分的測試結果,若不能提供,可視具體情況補充試驗。
(b) 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測試報告中的有關部分和/或認證證書,則不予認可。
(c)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顯示元件沒有按照IEC標準或與IEC協調標準檢測,分兩種情況:如果元件具有認證標誌,且頒發標誌的機構和CQC簽有相互認可檢測報告的雙邊協議,則予以認可;如果元件沒有認證標誌,或者頒發標誌的機構沒有與CQC簽署相互認可檢測報告的雙邊協議,則不予認可。
註:IEC協調標準為由國家認可的一個與IEC標準協調的標準,其與IEC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差異進行了公布並且是易於得到的,如DIN、ANSI、SCC、BSI、CENELEC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