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罰金
稅收罰金
稅收罰金是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對違反稅收法規的納稅人課處的各種罰款。根據我國稅收制度的規定,稅收罰金大體分為兩類:(1)對納稅人違反稅務登記、申報、報表報送制度的,按稅法規定的數額課處罰金,一般規定為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個別稅種 (如私營企業所得稅) 規定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2) 對納稅人違反稅法偷稅漏稅的,按其偷漏稅款的倍數課處罰金,一般規定為酌情處以應納稅款一倍(如調節稅等) 或五倍 (如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等) 以下的罰款。
一種是處應納稅額若干倍數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另一種是處一定金額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個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要加重處罰。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許可權,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