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
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
清遠市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目錄
(二)領導或者主持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召集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清遠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清遠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及清遠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八)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九)行使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