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物價局,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市場價格的監測和預警。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擬訂價格管理的政策和價格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不斷完善與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價格管理體制和價格形成與約束機制。
(二)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執行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調整自治區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規範、引導、監控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或委託市、縣管理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調整。
(四)組織、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和各種行業性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案件;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指導全區價格社會監督、公共服務、信用建設工作。
(五)建立價格監測和預警系統及監控機制;收集、匯總、分析、發布各類重要商品價格信息。
(六)組織對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的成本調查,開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和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組織納入自治區定價目錄的價格聽證工作;開展全區價格鑒定、認證、評估的複核裁定工作;承擔價格行為合法性和價格水平合理性認證工作。
(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物價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財務、檔案、信息、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製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綜合調控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價格管理的政策和價格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提出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調控市場價格總水平的政策建議;提出修訂自治區定價目錄的建議;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法律事務;收集、匯總、分析、發布各類重要商品價格信息。
(三)商品價格管理處(醫藥價格管理處)。
擬訂自治區管理的商品價格政策,提出調整自治區管理的商品價格的建議;規範管理的商品價格行為,監督價格執行情況;協調各類管理的商品價格方面的爭議和糾紛;調節其價格矛盾和價格利益關係;提出自治區管理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及醫療器械價格制定和調整的建議。
(四)收費管理處。
執行國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執行國家管理的重要服務項目的價格,擬訂自治區管理的重要服務項目的價格;指導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或委託市、縣管理的服務項目價格和收費標準的調整;協調服務價格和收費方面的爭議和糾紛。
(五)價格監測處。
負責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的變動,收集、匯總、分析、發布各類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負責全區價格監測與價格信息系統網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價格監測和預警系統及監控機制的建設工作;規範、引導、監控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指導直(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自治區物價局行政編製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廳級),副局長2名(正處級);處室領導職數正處級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5名。
五、直屬機構
(一)自治區價格監督檢查局為自治區物價局直屬正處級行政機構。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價格監督檢查的法律、法規、規章;調查、認定和處理重大的或者跨市、縣(區)的價格違法、違規以及價格壟斷行為和案件;受理不服市、縣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內設8個科室:辦公室、綜合指導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檢查三科、檢查四科、法制宣傳科、價格舉報中心。行政編製36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8正8副。
(二)自治區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為自治區物價局直屬正處級行政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擬訂全區成本監審目錄,依法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開展調定價前成本的調查、測算、審核並核定成本;組織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分析工作,發布全區農產品生產成本收益匯總資料和相關信息。內設3個科室:綜合科、成本調查科、成本監審科。行政編製12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3正3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