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雲縣人民政府
凌雲縣行政管理機關
縣長:謝旦杏
(一)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統一領導所屬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負責全縣性的行政管理工作,改變或撤消所屬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出的不適當的決定、制度和辦法;
(三)審定縣屬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製,依照規定範圍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所屬公務員;
(四)制定和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規劃和計劃;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經濟提職改革方案,彙集和傳播經濟信息,管理並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領導和管理全縣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審計、物價、司法行政、行政監察、計劃生育、廣播電視各項工作;
(八)管理全縣國有資產,保護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維護和保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雙層經營應有的自主權,保護私營經濟、個體經濟、股份合作經濟、“三資”企業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
(十)制定和自製實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和措施;
(十一)辦理縣人大常委會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