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行政事業單位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

資金構成


就業專項資金需求計劃編製流程
就業專項資金需求計劃編製流程
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 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資金用途


(1)用於投資補助和獎勵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一般政府給與的投資補助不高於總投資額度的30%。獎勵,是政府部門對表現突出,業績優秀,具有重大創新貢獻企業的一種鼓勵政策,獎勵額度視具體情況而定。
(2)用於貸款貼息和轉貸 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支出分類


支出性質

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如:專項補貼、專項獎勵等)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

支出用途

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在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中規定,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製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或專項資金支出計劃)。項目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對於地方而言,專項資金分類與中央項目支出分類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來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別。地方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或上級撥款的資金、政府性基金及轉移支付資金等;地方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擔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及其他專項事業支出等。

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複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採購項目接交。

原則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下列原則管理和使用:
(一)統籌規劃。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科技發展實際需求和現有科技資源布局,編製本省科技基礎條件建設五年規劃,並在規劃內確定分年度支持重點。
(二)突出重點。專項資金應當集中財力辦大事,重點支持能夠提升本地區、單位科技創新能力或科學普及水平的項目。
(三)傾斜扶持。專項資金對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扶持。
(四)專款專用。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項目,不得抵頂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各級科技、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範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是:
(一)地市級以上科研單位(不含轉為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的單位)的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直屬或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科協所屬科技館的科普儀器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

比重


科技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體系結構
科技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體系結構
在公共支出中專項支出所佔比例較大,專項支出使用管理、支出 方式和手段選擇可以直接影響一定量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當前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根據當前《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規定,行政單位支出根據資金管理要求分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的具體項目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這些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即應當與正常的撥款區分開 來,分別核算,同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后,方可使用。

其他


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流程
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流程
此外,財政部針對特定資金管理還制定了相關規定,如: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對基本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另 外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中對項目支出預算管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等;同時各地方財政部門結合本地特點,也出台了一些專項資金的管理辦 法,如:北京市先後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北京市科普活動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經費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創新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科技專項經費管理制度等。
這些制度、規定、辦法的出台,無疑使專項資金從預算、執行、核算各個環節做到了有制可依,對規範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難以用現行制度予以解決和規範,亟待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注意事項


基本要求

各種專項資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須符合國家統一規定。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單獨核算,劃清與生產經營性開支的界限,不能互相佔用;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資金的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各項專用資金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達到預期目的。

審計環節

專項資金具有項目多、金額大、使用範圍廣的特點,主要包括扶貧、農林水、教科文衛、交通能源和開發等資金。在實際工作中,對各項專項資金的審計有時不夠全面深入,其主要原因是往往忽視了專項資金審計的幾個重要環節:
1、注重賬簿審計,忽視實際項目的審計。
中央財政安排50億元甲流防控專項資金
中央財政安排50億元甲流防控專項資金
審計往往只是將被審計單位的 專項資金收支總賬、明細賬和記賬憑證等會計資料送達審計組,審計完后即為審計結束。即使到實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馬觀花,沒有認真丈量、記錄,也沒有計算材料實際用量與賬面決算數所使用數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實際使用量小於決算量的現象。
2、注重賬面的收支憑證
專項資金審計的傳統方法是看賬面收支憑證是否合理、合法、合規,而對銀行票據的真實性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工作容易忽視。由於某些配套資金不能足額到位,多數採用配套資金空運行方式,即真撥付、後轉回、賬面反映配套資金到位了,而實際上根本沒有到位,在實際工作中,只要查閱開戶行銀行對賬單所反映的收支明細與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收支欄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額的一收一支,而且時間相近;還有一種情況是被審計單位賬上反映現金增加而銀行對賬單沒有記錄付出,則採用現金支票存根聯入賬,提款聯沒有取款、主觀上也不想取款,客觀上也無款可取。只要重視加強對銀行票據系列的審核力度,弄虛作假的現象便一目了然。
3、重視資金使用,忽視資金使用效益。
就業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流程
就業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流程
主要看在建工程項目借方數或專項支出數,累加后與上級下達計劃指標進行對比,看資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視為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沒有被擠占、挪用,忽略了該項資金的使用經濟效益,有的即便在審計報告中有所反映,也總是很勉強,其數據不夠準確真實。形成的 主要原因:一是某些地區或部門為了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早日投入,項目立項具有盲目性、隨意性,缺乏對當地經濟社會等現實環境的可行性論證,從而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益;二是工程項目竣工時間較短,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效益不明顯;三是由於審計人員少,時間短,根本不可能深入實地調查了解,往往是“從書本到書本”的反映效益;四是注意資金到位率,忽視資金到位的時間性。在對各項專項資金審計中,審計人員總是查找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下達的專項資金的指標文件,然後與同級財政部門專項資金額進行對比,計算資金到位率,比例大則資金足額到位,比例小則到位小,並在審計中予以評價。但是,較多當年下達的專項資金的指標,由於財力有限調劑其他用途,下撥渠道不暢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強撥付完畢,資金到位時間遲緩,嚴重影響工程項目設施建設。以上四個環節的審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應同等對待,相互對應,互為牽制。這樣才能在專項資金審計中客觀、公正、真實地反映資金收支的全貌。

申請

1、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3、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4、項目招標內容(適用於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5、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准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外部經營環境,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央財政安排專用於支持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資金納入專項資金管理。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建立本區縣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在同級預算中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第四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市政府確定的產業和區域發展政策及我市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會同本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分工合作、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應起到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等多方面資金,共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支持對象為以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主業的信用擔保機構,主要包括:
1、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彌補代償損失;
2、支持中小企業再擔保事業發展;
3、完善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其他事項。
(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指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構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務職能的服務機構的項目,主要包括:
1、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信息、諮詢等服務的綜合性項目;
2、為中小企業提供共性技術及專業化服務的項目;
3、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改造、擴建項目;
4、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其他項目。
(三)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項目的範圍,主要包括: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項目;
2、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項目;
3、新技術推廣、新產品開發、產業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4、為大企業協作配套、專業化發展項目;
5、開拓國際市場項目;
6、開展特色經營和業態創新、採用新的經營方式和管理技術提升管理水平的項目;
7、採用現代流通方式整合社會資源,發展符合政府引導方向的便民服務類項目;
8、推進綠色經營和綠色消費,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項目;
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項目。
(四)中小企業清潔生產項目,主要包括:
1、實施中小企業清潔生產改造項目;
2、組織開展中小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項目;
3、中小企業清潔生產技術、信息和服務平台項目;
4、推進我市中小企業清潔生產工作的其他事項。
(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信用擔保、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以及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和產業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條 專項資金具體扶持方式,主要有銀行貸款貼息、財政撥款補助和引導性委託入股方式:
銀行貸款貼息,主要用於企業技術改造,以及形成較大產業化規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財政撥款補助,主要用於企業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新產品研製、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企業技術中心、孵化器建設等項目。
引導性委託入股,主要用於符合重點發展的產業方向,能較快形成產業規模和經濟效益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第十一條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在同一年度內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持標準為:
財政撥款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的註冊資本金額,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銀行貸款貼息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項目貸款利率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按實際利率給予補助。每個項目每年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300萬元,重點扶持項目每年貼息額度不超過500萬元,項目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引導性委託入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點項目,支持方式、支持額度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十四條 對區縣組織申報的中小企業發展項目,區縣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項目扶持資金的,市級專項資金優先扶持。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點,根據本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的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發展指導目錄確定的原則安排。
第十六條 採取多種方式面向全社會公開徵集項目。凡符合條件的企業或中介機構,均可申請使用本專項資金。
區屬企業可通過區(縣)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區(縣)財政部門申報項目,市屬企業及其他企業可通過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申報項目。
凡申報使用本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市對區縣專項補助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填報項目預算申報書。
第十七條 本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系統的項目申報組織工作,負責對已扶持項目的監督、管理。會同北京市財政局,對本系統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八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制發年度組織項目申報的通知,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出結構,下達項目資金指標,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會同本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需專家評審的重點項目,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資金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及跟蹤管理等費用支出,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總額的2%。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北京市財政局可委託同級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收到財政撥款后,項目建設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財政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建設情況;項目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在3個月內向北京市財政局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竣工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 北京市財政局會同組織申報的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做好扶持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區縣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申報範文

第一章 項目概要
1.1 專項資金申請表
1.2 專項資金申請單位及依託單位
1.3 項目申請必要性
1.4 項目市場分析
1.5 技術工藝
1.6 設備及能耗
1.7 技術經濟分析和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第二章 項目建設必要性及條件
2.1 項目概況
2.2 項目法人概況
2.3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2.4 主要建設條件
2.5 項目結論
第三章 產業化依託或工程依託落實方案
3.1 建設規模
3.2 產品方案
產品型號 產品產能 專題研究
產品一
產品二
產品三
第四章 市場分析
4.1 產品市場總量預測及國內生產力布局
4.2 市場競爭力分析及市場風險
4.3 產品目標市場定位
第五章 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概況和趨勢
5.1 產品技術來源及先進性
5.2 工藝技術來源及先進性
5.3 主要設備選型及購置方案
第六章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6.1 土建工程
6.2 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
6.3 原輔材料及動力供應方案
6.4 環境保護、節能措施
6.5 生產安全設施
6.6 消防設施
6.7 組織結構與人力資源方案
6.8 建設期和進度安排
第七章 項目資金預算安排方案
7.1 投資估算依據和說明
7.2 資金來源與落實情況
7.3 申請國家資金
第八章 技術經濟分析和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8.1 生產成本和銷售收入估算
8.2 財務評價
8.3 不確定性分析
8.4 社會效益分析
第九章 項目進展
9.1 項目的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9.2 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9.3 項目的實施進度
第十章 結論
附件1 財務預測表
附件2 項目備案文件
附件3 環境影響報告表
附件4 用地證明
附件5 企業榮譽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