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價設備
不作價設備
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指與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的外商,免費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不作價設備應不屬於《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範圍。不作價設備是外商免費提供,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要以加工費或差價償還。
【一】、企業進口和使用不作價設備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不作價設備是外商免費提供,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要以加工費或差價償還。
(二)企業應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即不從事內銷產品加工生產)的工廠或車間,並且不作價設備僅限在該工廠或車間使用。如企業未設有獨立專門的工廠或車間,則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期限內,企業每年加工產品必須70%以上用於出口。
【二】、企業如何辦理不作價設備審批和進口手續?
首先,企業持加工貿易合同(協議)以及《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申請備案清單》等企業基本資料向外經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其次,企業憑外經貿部門審核的有關資料向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海關審核后予以備案並核發不作價設備手冊。
第三,企業憑手冊向口岸海關辦理不作價設備進口報關手續。
【三】、海關對不作價設備的監管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海關的監管期限是指不作價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海關解除監管之日止,監管期限為5年。
【四】、海關對於臨時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如何監管?
企業臨時進口(期限在半年內)加工貿易生產所需的不作價設備(限模具、單台設備),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進行管理。
【五】、企業進口和使用不作價設備中應承擔哪些義務?
(一)企業應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中明確列明外商以免費方式提供不作價設備。
(二)在海關監管期限內,企業不得將不作價設備擅自在境內銷售、串換、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
(三)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經營單位應在每年1月份向外經貿部門和主管海關書面報告不作價設備使用情況。
(四)因故終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協議)以及不作價設備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企業應及時向外經貿部門和主管海關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六】、企業如何辦理解除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手續?
(一)海關監管期限未滿或已滿的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的,海關憑企業申請及有關單證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二)海關監管期限未滿、企業申請提前解除監管並留在境內的不作價設備,在企業補稅后,海關憑相關進口許可證件、檢驗檢疫證書及有關單證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三)海關監管期限已滿且申請放棄的不作價設備,海關直接為企業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四)對於海關監管期限已滿並留原企業繼續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不作價設備,企業免予辦理相關進口許可證、檢驗檢疫證書並免繳稅款,直接向海關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對於1998年1月1日以後進口的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期限已滿且不在原企業使用的,企業免繳稅款,但應持相關進口許可證、檢驗檢疫證書及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七】、企業留在境內的不作價設備是否按照舊機電產品進行管理?
對於提前解除監管和監管年限已滿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視同進口舊機電產品,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但企業在不作價設備進口時已辦理過舊機電產品進口手續的不作價設備則除外。
根據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38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加工貿易單位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指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加工貿易)的外商,以免費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
二、免稅進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即不從事內銷產品加工生產)的工廠或車間,並且不作價設備公限在該工廠或車間使用。
2、對未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項目,使用不作價設備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期限內,其每年加工產品必須是70%以上屬出口產品。
三、經營單位進口的不作價設備,須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中列明不作價設備的條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費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貿易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設備款),並附《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申請備案清單》。
四、來料加工企業進口不作價設備連同對外加工裝配總協議或補充協議一併報批,按深經通[1998]40號《關於我市來料加工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執行。
五、內資企業進料加工所需進口的不作價設備。由經營單位在審批加工貿易合同時,一併報市經濟發展局審批,市經濟發展局依據文件的規定並對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行審理。
六、外商投資企業申報進口不作價設備,須附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的合同,並報市經濟發展局審批。
七、進料加工經營單位進口不作價設備一律憑市經濟發展局的批複文件向主管海關申請備案。
八、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因故終(中)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經原外經貿審批權部門批准,由主管海關核准,可將免稅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或按設備使用年限折舊后的價值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九、免稅不作價設備在監管期間,進料加工的經營單位及外商投資企業要在每年一月向市經濟發展局書面報告免稅不作價設備使用情況。進口不作價設備的企業,在海關監管期內,不得擅自將不作價設備在境內銷售、串換、邊境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