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商標協會
1994年成立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中華商標協會成立於1994年,是由國內一些知名企業發起,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接領導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宣傳、貫徹商標法律、法規;指導和協助會員企業運用商標戰略、創立馳名商標;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查處商標違法行為進行舉證;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交流與合作;舉辦學術活動,開展商標知識培訓,傳播國內外商標信息,推廣先進的理論和成功的經驗,提高企業的高標管理水平;開展商標調查,研究國內外商標發展趨勢、中國的商標發展戰略和重大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建議,舉辦有關社會活動;開展商標國際交流與合作;出版發行商標專業資料、刊物。
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協助會員創立馳名商標,增強全社會的商標意識,提高商品的服務質量,促進經濟發展與繁榮。
《中華商標》雜誌社
《中華商標》雜誌社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成立,隸屬於中華商標協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雜誌社出版發行的《中華商標》創刊於1995年,經新聞出版署批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中華商標協會主辦,是全國唯一開發行的商標專業性刊物,在國內外知識產權界有較高聲譽。
《中華商標》雜誌以“立足商標、面向社會、服務企業”為宗旨,是溝通企業和政府的橋樑,又是商標工作者進行理論探討的園地,尤其對企業培養商標意識、運用商標策略爭創馳(著)名商標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雜誌社下設編輯部、發行部、廣告部等部門
中企商標發展中心
中企商標發展中心隸屬於中華商標協會,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登記註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經營範圍包括:商標評估、法律業務諮詢、設計、製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舉辦國際、國內研討會、培訓班,承辦國內展覽會、展銷會,商標交易中介,商標信息諮詢與發布,商標科技開發、商標設計、軟體開發等。
中企商標鑒定中心
中企商標鑒定中心隸屬於中華商標協會(以下簡稱中心),成立於2003年4月1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並登記註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專業從事商標司法鑒定的機構。
主要業務有:接受人民法院的委託,就涉及的商標專業性問題進行司法鑒定,提供公正的司法鑒定意見;接受當事人的委託進行商標法律諮詢和知識產權諮詢等項服務。
中心服務對象是各級人民法院、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各有關單位、國內外企業及個人等。
中心設有專家委員會,由在中國知識產權界、法律界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主要對人民法院委託的涉及商標及知識產權案件和其他受託的疑難案件進行評議,由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書和法律諮詢意見書。
會長
馬夫
副秘書長
吳東平
副秘書長
臧寶清
副秘書長
總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華商標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TRADEMARK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TA
第二條 中華商標協會是由享有盛譽的企業和商標法律專家自願參加並依法組成的,開展有關商標自我保護、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和自律活動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協助會員創立公眾熟知商標,增強全社會的商標意識,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經濟發展與繁榮。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本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本團體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商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指導和協助會員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創立公眾熟知商標;
(三)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商標權益,接受委託,為會員企業提供商標法律諮詢服務。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查處商標違法行為進行舉證;
(四)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交流與合作。舉辦學術活動,培訓企業商標業務人員,傳播國內外商標工作信息,推廣先進的理論和成功的經驗,提高企業的商標經營管理水平;
(五)調查研究國內外商標發展趨勢,研究中國的商標發展戰略和重大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
(六)接受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從事商標事務調查研究,舉辦有關社會活動;
(七)開展民間的商標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出版發行商標業務的資料、刊物。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是由商標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商商標代理機構等單位組成。
(二)個人會員:是由對商標理論有相當的造詣,經驗豐富的專家或法律工作者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申請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所設機構審查,由秘書長向會長建議,經會長批准,並向常務理事會通報,即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反映商標工作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選舉;副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決定任免。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設置
分為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會員部、法律部、中企商標發展中心、中企商標鑒定中心、《中華商標雜誌社》、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