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
商標認定的方法
中國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通過原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所佔比例更大。在商標註冊、使用與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所謂馳名商標認定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經過具有認定能力的機關,認定某一商標為某個地域範圍內具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並且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的過程。
1、甘肅奇正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談宏偉商標侵權糾紛案,認定“奇正”商標為馳名商標。
2、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訴塗漢橋商標侵權糾紛案,認定“國美電器”為馳名商標。
3、紅河捲煙廠訴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認定“紅河”商標為馳名商標。
4、勞力士鐘錶有限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案,認定在中國和世界各國享有較高知名度的“Rolex”商標為馳名商標。
7、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順創企業形象策劃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認定“PAIC”加“平安”文字的圖文組合商標為馳名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在某些省或直轄市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進行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2款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理論上認為,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只是在個案中對商標知名度的事實認定,其效力範圍應僅限於個案,比行政認定的效力範圍小很多。但實踐中司法認定與行政認定的差別並不明顯。當發生商標糾紛時,司法認定仍然可以作為馳名商標的證據,從而享受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該規定認可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在其它案件中適用,間接擴大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效力範圍。
但馳名商標的認定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該商標的知名度會隨著客觀情勢的變化而變化,在下次需要作為馳名商標保護時候,如對方提出異議,仍然需要再次認定,只是過去的認定可以作為參考,有利於新認定的成功實現。
因此,若要保持馳名商標的效力,企業必須不斷提高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不斷開拓市場、重視企業品牌形象、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商標權益,哪怕是件不值一提的維權記錄,都將成為“受保護的材料”為再次認定馳名商標作出巨大貢獻。
“馳名商標”是商標領域的最高殊榮,認定“馳名商標”是有嚴格要求的,其申請的難度也非常之大。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目前有3條途徑可走:
1、通過商標異議案件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異議是在商標經過初步審定后公告期內,還沒有被註冊之前,當事人認為其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應當獲得註冊的反對意見。這個意見任何人都可以提。
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比一般的註冊商標範圍要廣很多,有的人可以認為自己就是馳名商標,把自己的商標保護範圍擴大一些,那麼可以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名義提出異議,商標局根據一定的標準去審查,如果經過審查符合馳名商標的標準,商標局可以認定你就是馳名商標。
2、通過商標爭議案件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爭議和異議是不一樣的,對未獲得註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是異議,對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就是爭議,爭議和異議一樣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標爭議中和商標異議中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道理是一樣的。依照商標法及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3、在商標管理案件中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新規定第五條:“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後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商標管理主要體現在商標侵權行政管理上。商標侵權有很多種形式,有的明目張膽,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標,構成侵權是沒有問題的;有的叫打擦邊球,模仿名牌商標,有意讓消費者混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那得具體分析。如果是馳名商標,那麼他的保護範圍要廣得多,對普通商標不構成侵權的,對馳名商標卻可能構成侵權,那麼是不是馳名商標就很關鍵。有了這麼個途徑,可以在案件查處的過程中,主張自己是馳名商標。
司法認定與行政認定的區別
1、兩者的認定機構不一樣
中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統一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來認定。而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由審理案件的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對爭議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都可以認定。
2、兩者認定后的救濟途徑不一樣
對於只是針對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結果是否可以請求複審或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對工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決定等)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話,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來說,如果不服一審法院就馳名商標認定的結果,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而在二審中對爭議商標是否馳名的這一事實進行重新認定。若對二審的認定結果還不服,理論上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重新認定。
3、兩者認定后的影響力差別巨大
通過行政途徑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是經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因而在全國工商行政系統都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全國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都會按有關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要求來加強保護。
通過法院個案而認定的馳名商標,由於只是由審理該案的某個具體法院(中級或高級法院)進行認定的,相比之下,該認定在法院系統或認定法院當地的工商部門會具有較高的權威性,但在全國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門的實際效力還不太確定。
4、兩者對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再審查或認定問題的規定不太一樣
就法院來說,人民法院將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進行審查。
對於工商部門來說,對於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認定。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由於各地法院法官素質不一,各地法院對法律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把握有松有緊,條件不太優秀的企業喜歡通過這種方式來認定馳名商標:
1、由於公眾對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條件過於寬鬆的質疑較多,法院認定難度正在增加,一般需要在判決之前報省高級法院審查,判決生效后還需報最高法院備案;
2、部分法院對馳名商標認定案件公開收費較高,導致這種認定方式花費的費用有增長趨勢;
3、由於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比較泛濫,部分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知名度太低,加上個別申請企業做假現象嚴重,導致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公眾中的公信力在不斷下降;
5、部分地方政府對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不予獎勵或者減半獎勵;
6、部分地方工商部門不重視對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進行保護。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對案件是否屬於《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