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這一獨立的國際組織

FIDIC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縮寫。FIDIC的本義是指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這一獨立的國際組織。習慣上有時也指FIDIC條款或FIDIC方法。

簡介


FIDIC合同文本介紹
為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多數國家或地區政府、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都制定了有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計算規則和仲裁方式告示。使用這些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合同文件,便於投標人熟悉合同條款,減少編製投標文件時所考慮的潛在風險,以降低報價。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執行合同文件所附帶的爭議解決條款來處理糾紛。標準的合同條件能夠合理公平的在合同雙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認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額外費用支出和相關爭議。
FIDIC作為國際上權威的諮詢工程師機構,多年來所編寫的標準合同條件是國際工程界幾十年來實踐經驗的總結,公正的規定了合同各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程序嚴謹,可操作性強。如今已在工程建設、機械和電氣設備的提供等方面被廣泛使用。現簡要介紹FIDIC合同條件的發展過程和新版(99版)合同條件的適用範圍等情況。

合同條件


新版FIDIC條件
新版FIDIC合同條件更具有靈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某一條並不適用於實際項目,那麼可以簡單的將其刪除而不需要在專用條件中特別說明。編寫通用條件中子條款的內容時,也充分考慮了其適用範圍,便其適用於大多數合同。(不過,子條款並不是FIDIC合同的必要部分,用戶可根據需要選用。)新紅皮書、新黃皮書和銀皮書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條件/專用條件編寫指南/投標書、合同協議、爭議評審協議。各合同條件的通用條件部分都有二十條款。綠皮書則包括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裁決規則和應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僅為用戶提供使用上的幫助),合同條件共15條,52款。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適用範圍:
建造合同條件特別適合於傳統的“設計-招標-建造”(Design-Bid-Construction)建設履行方式。該合同條件適用於建設項目規模大、複雜程度高、業主提供設計的項目。新紅皮書基本繼承了原紅皮書的“風險分擔”的原則,即業主願意承擔比較大的風險。因此,業主希望做幾乎全部設計(可能不包括施工圖、結構補強等);僱用工程師作為其代理人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簽證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過程中持續得到全部信息,並能作變更等;希望支付根據工程量清單或通過的工作總價。而承包商僅根據業主提供的圖紙資料進行施工。(當然,承包商有時要根據要求承擔結構、機械和電氣部分的設計工作。)那麼,《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正是此種類型業主所需的合同範本。
特點
(1)框架:新紅皮書放棄了原紅皮書第四版的框架,而是繼承了1995年橘皮書的格式,合同條件分為20個標題,與瓣黃皮書、銀皮書合同條件的大部分條款一致,同時加入了一些新的定義,便於使用和理解。
(2)業主方面:新紅皮書對業主的職責、權力、義務有了更嚴格的要求,如對業主資金安排、支付時間和補償、業主違約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工細化。
(3)承包商方面:對承包商的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如承包商應將質量保證體系和月進度報告的所有細節都提供給工程師、在何種條件下將沒收履約保證金、工程檢驗維修的期限等。
(4)索賠、仲裁方面:增加了與索賠有關的條款並豐富了細節,加入了爭端委員會的工作程序,由3個委員會負責處理那些工程師的裁決不被雙方認可的爭端。
設備和設計合同
《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適用範圍:
《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特別適合於“設計-建造”(Design-Construction)建設發行方式。該合同範本適用於建設項目規模大、複雜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設計、業主願意將部分風險轉移給承包商的情況。《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與《建造合同條件》相比,最大區別在於前者業主不再將合同的絕大部分風險由自己承擔,而將一定風險轉移至承包商。因此,如果業主希望:
(1)如在一些傳統的項目里,特別是電氣和機械工作,由承包商作大部分的設計,比如業主提供設計要求,承包商提供詳細設計;
(2)採納設計-建造履行程序,由業主提交一個工程目的、範圍和設計方面技術標準說明的“業主要求”,承包商來滿足該要求;
(3)工程師進行合同管理,督導設備的現場安裝以及簽證支付;
(4)執行總價合同,分階段支付。那麼,《設備合同範本》(新黃皮書)將適合這一需要。
特點:
(1)框架:借鑒1995年橘皮書的格式,合同結構類似新紅皮書,並與新紅皮書、銀皮書相統一。
(2)業主方面:對設計管理的要求更加系統、嚴格,通用條件里就專門有一條共7款關於設計管理工作的規定。同時賦予了工程師較大權力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批;限制了業主在更換工程師方面的隨意性,如果承包商對業主提出的新工程師人選不滿意,則業主無權更換;業主對承包商的支付,採用以總價為基礎的合同方式,期中支付和費用變更的方式均有詳細規定。
(3)承包商方面:承包商要根據合同建立一套質量保證體系,在設計和實施開始前,都要將其全部細節送工程師審查;增加可供選擇的“竣工后檢驗”並嚴格了“竣工檢驗”環節以確保工程的最終質量;另外,新黃皮書的規定使承包商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如將“工程所在國之外發生的叛亂、革命、暴動政變、內戰、離子輻射、放射性污染等”在原黃皮書中由業主承擔的風險改由承包商來承擔,當然因為設計工作是由承包商來提供的,設計方面的風險自然也由承包商承擔。
(4)索賠、仲載方面:與新紅皮書一樣,採用DAB工作程序來解決爭端。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於1999年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標準格式第一版:
《施工合同條件》:推薦用於業主或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築或工程項目。這種合同的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按照業主提供的設計進行工程施工。但該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氣和構築物的某些部分。
《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推薦用於電氣和機械設備供貨和建築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這種合同的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按照業主要求,設計和提供生產設備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機械、電氣和構築物的任何組合。
《設計採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可適用於以交鑰匙方式提供服務的工程項目,這種方式
(1)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2)由承包商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實施的全部職責,業主很少介入。
《簡明合同格式》:推薦用於價值相對較低的建築或工程。根據工程的類型和具體條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適用於價值較高的工程,特別是較簡單的、或重複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這種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僱主或其代表—工程師提供的設計實施工程,但對於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樣適用。

發展歷程


FIDIC合同文件的發展
1957年,FIDIC與國際房屋建築和公共工程聯合會[如今的歐洲國際建築聯合會(FIEC)]在英國諮詢工程師聯合會(ACE)頒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礎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國際)》(第1版)(俗稱“紅皮書”),常稱為FIDIC條件。該條件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條件,第二部分為專用合同條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適用於業主和承包商的機械與設備供應和安裝的《電氣與機械工程標準合同條件格式》即黃皮書。
1969年,紅皮書出版了第二版。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築工程專用條件。
1977年,FIDIC和歐洲國際建築聯合會(FIEC)聯合編寫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這是紅皮書和第三版。
1980年,黃皮書出了第二版。
同時出版的還有黃皮書第三版《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分為三個獨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
1995年,出版了橘皮書《設計-建造和交鑰匙合同條件》。
以上的紅皮書(1987)、黃皮書(1987)、銀皮書(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條件》、藍皮書(《招標程序》)、白皮書(《顧客/諮詢工程師模式服務協議》)、《聯合承包協議》、《諮詢服務分包協議》共同構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標準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的名稱是:由業主設計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新黃皮書)的名稱是:由承包商設計的電氣和機械設備安裝與民用和工程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il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銀皮書(Silver Book)。FIDIC還編寫了適合於小規模項目的《簡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綠皮書(Green 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