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評價
社會責任評價
社會責任評價就是組織通過對其社會責任績效的監測和評審,全面、深入、系統評估其社會責任戰略、目標、計劃執行情況的活動。“分類指引”就是為組織評價社會責任績效提供了技術、指標和方法。
2015年6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了社會責任系列國家標準。系列標準包括《社會責任指南》《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社會責任績效分類指引》。其中,由社責觀察網首席評論員郝琴女士,牽頭起草的《社會責任績效分類指引》(以下簡稱“分類指引”),為組織開展社會責任評價提供規範化的指引。
社會責任評價是社會責任研究領域的關鍵,因為科學合理的評價模型既能反映社會的期望,又能引領組織社會責任努力方向。國外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關注組織社會責任評價方面的問題,湧現了一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
1971年,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發表《工商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同心圓”模型。這一模型將企業要履行的社會責任內容劃分為內、中、外三個圓圈。其中,“內圓”是指企業履行經濟功能的基本責任,即為投資者提供回報、為社會提供符合需要的產品、為員工提供就業、促進經濟增長。“中間圓”是指,企業履行經濟功能要與社會價值觀和關注重大社會問題相結合,如保護環境、合理對待員工、回應顧客期望等。“外圓”是企業承擔的更廣泛的促進社會進步的其他無形責任,如消除社會貧困、防止城市衰敗等。
1991年,卡羅爾在1979年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四成分”學說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內容的“金字塔”模型。根據這一模型,卡羅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社會期望企業在經濟、法律、倫理和慈善(自願決定)方面履行的義務。因此,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就應該包括履行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自願)責任等四個方面。其中,經濟責任是指公司股東要求投資的合理收益,員工要求穩定且收入相當的工作,客戶要求產品質量好且價格公道等。經濟責任是企業作為經濟單位生存與發展的根本理由與原因,也是履行其他責任的基礎。法律責任要求企業遵守法律規定,“遵循遊戲規則”是企業必須履行的責任。道德責任要求企業行為正確、公正和合理,符合社會準則、規範和價值觀。卡羅爾認為道德責任不僅包含經濟和法律期望,而且包括社會的普遍期望。慈善(自願)責任是企業第四層面的責任,包括慈善捐助,為員工及家屬提供生活設施,支持當地學校,支持文化體育活動等。卡羅爾認為慈善責任同樣是社會對企業的期望。
1980年,英國學者約翰。埃爾金頓提出了著名的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三重底線”模型。這一模型認為,企業行為要滿足經濟底線、社會底線與環境底線,也就是說,企業要承擔最基本的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這一模型進一步提出,滿足三重底線,不僅是衡量和報告企業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業績,而且包括一系列的價值觀、問題和過程,企業要考慮利益相關方和社會的期望,控制業務活動對社會和環境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追求經濟、社會好環境的基本平衡。
2003年,Schwartz和Carroll在分析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的局限性基礎上,提出一個新的企業社會責任三領域模型,採用維恩圖解進行說明,我們稱之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維恩圖”模型。這一模型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內容分為三個領域:經濟領域、法律領域和道德領域。經濟領域是“那些意圖對企業有直接或間接正面經濟影響的活動”;法律領域是“商業企業對反映社會統治者意願的法律規範的響應”,可以分成三個部分:順從、避免民事訴訟和法律預期;道德領域指“普通大眾和利益相關方期望的企業道德責任”,包含三個普遍的道德標準:慣例性、後果性和存在論型。根據這一模型,在企業社會責任三個分領域中,沒有一個分領域是相對更重要的。而且,企業經營中的實際活動很少是純粹經濟性、純粹法律性或純粹道德性的,幾乎所有的活動不是包含三個領域,就是包含兩個領域。
社會責任評價指標是指,組織為反映和衡量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和效果,而設置的依據或標準。它既是組織改進社會責任實踐的工具,也是加強與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的重要手段。
“分類指引”國家標準是在《社會責任指南》基礎上制定的,所有指標均來自《社會責任指南》社會責任核心主題和議題。
從結構上看,“分類指引”的評價指標分為三類:
第一級類別。對應社會責任核心主題,包括組織治理指標、人權指標、勞工實踐指標、環境指標、公平運行實踐指標、消費者問題指標和社區支持及發展指標七大類。分別採用第一個字的首字母作為代號標識:Z——組織治理;R——人權;L——勞工實踐;H——環境;G——公平運行實踐;X——消費者問題;S——社區參與和發展。
第二級類別。對應社會責任核心主題之下的各項議題,共31項。
第三級類別。對應各項議題之下的“相關行動和期望”,共223項。
詳見下表:
表格5社會責任績效分類表
一級類別 | 二級類別 | 三級類別 | |||
Z | 組織治理 | Z-1 | 決策程序和結構 | 12項 | 共12項 |
R | 人權 | R-1 | 公民和政治權利 | 6項 | 共12項 |
R-2 |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 2項 | |||
R-3 | 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 | 4項 | |||
L | 勞工實踐 | L-1 | 就業和勞動關係 | 9項 | 共39項 |
L-2 | 工作條件和社會保護 | 11項 | |||
L-3 | 民主管理和集體協商 | 5項 | |||
L-4 | 職業健康安全 | 11項 | |||
L-5 | 工作場所中人的發展與培訓 | 3項 | |||
H | 環境 | H-1 | 污染預防 | 9項 | 共39項 |
H-2 | 可持續資源利用 | 9項 | |||
H-3 | 減緩並適應氣候變化 | 10項 | |||
H-4 | 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和自然棲息地恢復 | 11項 | |||
G | 公平運行實踐 | G-1 | 反腐敗 | 10項 | 共26項 |
G-2 | 公平競爭 | 5項 | |||
G-3 | 在價值鏈中促進社會責任 | 6項 | |||
G-4 | 尊重產權 | 5項 | |||
X | 消費者問題 | X-1 | 公平營銷、真實公正的信息和公平的合同實踐 | 9項 | 共53項 |
X-2 | 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 | 10項 | |||
X-3 | 可持續消費 | 2項 | |||
X-4 | 消費者服務、支持和投訴及爭議處理 | 7項 | |||
X-5 | 消費者信息保護與隱私 | 9項 | |||
X-6 | 基本服務獲取 | 6項 | |||
X-7 | 教育和意識 | 10項 | |||
S | 社區參與和發展 | S-1 | 社區參與 | 6項 | 共42項 |
S-2 | 教育和文化 | 5項 | |||
S-3 | 就業創造和技能開發 | 8項 | |||
S-4 | 技術開發和獲取 | 5項 | |||
S-5 | 財富和收入創造 | 10項 | |||
S-6 | 健康 | 4項 | |||
S-7 | 社會投資 | 4項 | |||
合計 | 223項 |
註:需注意的是,所有組織的社會責任績效均涉及本標準所確定的第一級類別,但並非每個組織均涉及每項第二級類別和第三級類別。由於各組織的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在應用此標準時,組織可基於此標準並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開發適合自身需要的具體績效指標。對於第二級和第三級社會責任績效類別,組織既可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對其進一步細化,也可忽略某些不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類別,還可進一步增加專用於本組織的補充指標。
(一)組織治理(Z)
(二)人權(R)
(三)勞工實踐(L)
(四)環境(H)
(五)公平運行實踐(G)
(六)消費者問題(X)
(七)社區參與和發展(S)
“分類指引”在“引言”中就指出制定這個國家標準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為組織研究和開展社會責任評價提供指引;二是為組織進一步開發適合自身需要的社會責任評價指標提供指引。起草組在制定標準中就提出,“分類指引”是一個開放的標準,是要給組織提供一個“指引”,而非一個“規則”。這麼做有這麼幾點考慮:一是社會責任評價還是一個比較新的領域,評價的技術還不成熟。如果我們在國家標準中,就明確指出組織該怎麼評價,可能會抑制理論和實踐中的創新。二是擔心過於明確的規定,會影響標準適用的靈活性。組織應該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確定適合自己的評價體系。全國統一明確的指引,很難適應不同地區、行業、組織的差異化的要求。三是擔心過於明確的指引,會被某些強勢企業套用為供應鏈管理的指標,或被某些行業不恰當地套用為行業准入門檻,從而不必要地增加初創期組織的生存壓力。鑒於此,在標準制定中,為組織制定適合自己的指標體系,留下了空間。組織在適用本標準時,也一定要結合本組織實際情況,建立適合自己情況的社會責任評價體系。
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是指,組織為反映和衡量組織社會責任過程和結果而設置的標準體系。是組織加強社會責任管理和考核,提升履行社會責任績效的重要工具。
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具有強大的管理功能,在組織全面社會管理過程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有以下功能:
1.監測功能。這是組織社會責任指標體系的最基本的功能。組織社會責任指標通過選擇最為重要、最具代表性的方面,來反映組織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和結果。組織據此可以檢測社會責任政策和履責計劃的執行情況。
2.評估功能。通過建立完善的指標體系,組織既可以進行橫向比較,比較不同組織履責績效;也能進行縱向比較,比較同一組織不同時期的履責績效。組織還可以據此對組織社會責任進行評價,把握因果鏈條,找出“短板”,明確改進重點。
3.改進功能。組織在評價基礎上,對組織社會責任的未來發展趨勢作出預期與展望,確定組織社會責任重點,進一步完善組織社會責任戰略,並對社會責任計劃進行調整。
組織要根據“分類指引”的精神,建立本組織評價指標體系。除了要遵循社會責任幾項基本原則外,組織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實際的原則
儘管“分類指引”具有很強的普遍適用性,但它畢竟是一份宏觀的指引性文件。組織要按照“分類指引”,建立符合本組織實際情況的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組織至少要考慮以下因素:組織性質、發展階段、所在行業、發展目標和戰略、組織文化、員工情況,等等。另外,組織社會責任評價體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組織要根據社會責任實踐,對評價體系進行調整。當然,這種調整是以“必要”為前提的,組織的指標體系是要保持穩定性和延續性的。
2.系統全面的原則
社會責任的內涵非常廣泛,指標體系應該覆蓋從內部管控指標到處理與外部利益相關方關係的方方面面的內容。既要反映組織組織治理、人權、勞工實踐、公平運行實踐、消費者問題、社區參與和發展的內容,也要反映組織與內外部利益相關方的溝通成效及其對利益相關方期望的滿足程度等內容。在指標設計上,需要包涵三類指標:制度性指標、過程性指標和結果性指標。其中,制度性指標主要反映組織是否建立相應的制度,確保組織有效履行相應的責任;過程性指標主要反映組織履行某方面責任的行動表現;結果性指標主要反映組織履行某方面責任的績效結果。
3.廣泛參與的原則
組織的行為會直接影響利益相關方利益,識別和動員利益相關方是組織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國外很多組織在制定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時,都會廣泛徵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在充分反映利益相關方意見后,才會出台指標體系。通過這種方式制定的指標體系,其評價的結果更能得到利益相關方的認同。因此,組織在建立指標體系時,就應該高度重視利益相關方參與,確保指標體系能夠反映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在指標體系的使用和完善過程中,組織也要尊重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適時對指標體系進行完善。
4.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
“分類指引”為組織評價社會責任績效提供了指標,但並沒有給出指標完成等級的指引。例如,L-2-10“對員工家庭責任的尊重”,並沒有給出衡量這一指標完成情況的標準。組織要根據自身情況,確定評價指標完成情況的標準。比如,做到什麼程度,就算是“好”“一般”“不好”。或是做到什麼程度,就算是“100分”“80分”“60分”,等等。這些指標要把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結合起來,客觀地評價組織社會責任行為和績效。
“生命周期理論”認為企業的發展與成長的動態軌跡,包括發展、成長、成熟、衰退幾個階段。處於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企業要找到能夠與其特點相適應、並能不斷促其發展延續的特定組織結構形式,使得企業可以從內部管理方面找到一個相對較優的模式來保持企業的發展能力,在每個生命周期階段內充分發揮特色優勢,進而延長企業的生命周期,幫助企業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所以,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是不一樣的。一個剛剛起步的企業,應該是依法經營,為將來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積蓄力量。如果現在讓他承擔過多責任,無益於置他於死地。但當他從“小苗”長成“大樹”以後,就該有更多反哺社會的意識。另外,人們對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期望也是不一樣的。因此,就要根據組織發展階段不同,設定不同的評價指標體系。
1.萌芽階段
組織處於成立初期,在市場上立足是其首要目標。正如喬治·斯蒂納和約翰·斯蒂納所說的那樣:“一個企業的贏利是企業承擔自願社會責任的前提條件,一個企業贏利越多,承擔的社會責任就能越多,利潤是社會責任產生的前提。”良好的經濟效益是組織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的前提。如果要求這一時期組織承擔經濟上難以承受的社會責任,後果是對組織造成致命傷害。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是對社會不負責任。所以,評價這一階段組織,應以合法經營為主。設定的指標,通常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屬於組織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表格《萌芽階段應履行的社會責任》請到社責觀察網下載)
2.發展階段
經過初期的艱苦創業,組織在市場中佔有一席之地,擁有了一定的市場份額,組織進入穩定發展階段。組織在該階段承擔責任的重點是:制定合理的價格、提高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建立良好的供應商關係、提高員工待遇、保護環境、支持社會公益活動和文化教育活動等。這時就該根據社會公認應當承擔的倫理責任,來評價組織社會責任績效了。這些指標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多數來自社會或文化期望,反映了社會或利益相關方對組織寄予了高於法律的要求的期望。(表格《發展階段應履行的社會責任》請到社責觀察網下載)
3.成熟階段
在這一階段,組織的規模已到相當程度,其經濟實力使得其對整個社會都能產生一定影響,對社會整體狀況負有一定的責任。在人們眼裡,這個階段的組織,已經不再僅僅是一個組織了。它被看作社會公眾資產,它的責任是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評價這一階段的組織,需要設定最高的指標。這些指標既不是來自法律法規規定,也不是來自社會期望和相關方期待,但如果組織做到了,將會極大提高組織競爭優勢和可持續發展能力。(表格《成熟階段應履行的社會責任》請到社責觀察網下載)
(摘自:郝琴。社會責任國家標準解讀[M],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