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不能犯是“工具不能犯”的對稱。在西方國家刑法理論中也稱“客體不能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使得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在行為過程中不在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範圍內,或者具有某種不能達到犯罪既遂的屬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種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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