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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根
北宋官吏
張根(1062-1120) ,字知常,號吳園,饒州德興(今屬江西)人。元豐五年(1082)進士,歷臨江司理參軍、遂昌令,遷通判杭州,提舉江西常平司,又為淮南轉運使。官至龍圖閣直學士。屢建言皆切中時弊,權幸側目,后安置郴州。后還,以他勛封益國公。宣和三年(1121)卒,年六十,謚忠定。
張根,字知常,饒州德興人。少入太學,甫冠,第進士。調臨江司理參軍、遂昌令。當改京秩,以四親在堂,冀以父母之恩封大父母,而貤妻封及母,遂致仕,得通直郎,如其志。時年三十一。鄉人之賢者彭汝礪序其事,自以為不及。
屏處十年,曾布、曾肇、鄒浩及本道使者上其行義,徽宗召詣闕。為帝言:“人主一日萬幾,所恃者是心耳。一累於物,則聰明智慮且耗,賢不肖混洧,綱紀不振矣。願陛下清心省欲,以窒禍亂之原。”遂請罷錢塘製造局。帝改容嘉美,以為親賢宅教授。
未幾,通判杭州,提舉江西常平。內侍走馬承受舉劾一路以錢半給軍衣非是,自轉運使、郡守以下皆罷。根言:“東南軍法與西北殊,此事行之百五十年矣。帥守、監司,分朝廷憂,顧使有罪,猶當審處,豈宜以小奄尺紙空十郡吏哉?”詔皆令復還。又言:“本道去歲蠲租四十萬,而戶部責償如初。祖宗立發運上供額,而給本錢數百萬緡,使廣糴以待用。比希恩者乃獻為羨餘,故歲計不足,至為無名之斂。”詔貸所蠲租,而以糴本錢還之六路。洪州失官錫,系治兵吏千計。根曰:“此有司失於幾察之過也。今羅取無罪之人,責以不可得之物,何以召和氣?”乃罷其獄。
大觀中,入對言:“陛下幸滌煩苛,破朋黨,而士大夫以議論不一,觀望苟且,莫肯自盡。陛下毀石刻,除黨籍,與天下更始,而有司以大臣仇怨,廢錮自如。為治之害,莫大於此,願思所以勵敕之。”即命為轉運副使,改淮南轉運使,加直龍圖閣。上書請:“常平止聽納息,以塞兼并;下戶均出役錢,以絕奸偽,市易惟取凈利,以役商賈。雖名若非正,然與和賈不讎其直什一,而使之倍輸額外無名無數之斂,有間矣。”又請:“分舉官為三科:一縣令,二學官,三縣丞曹。州郡亦分三等。明言其人某材堪充某州、某官、某縣令,吏部據以注擬,則令選稍清,視平配硬差遠矣。”詔吏部、戶部相度以聞。根又以水災多,乞蠲租賦,散活口米、常平青苗米,振貸流民。詔褒諭之。
徙兩浙,辭不行,乃具疏付驛遞奏。大略謂:“今州郡無兼月之儲,太倉無終歲之積,軍須匱乏,邊備缺然。東南水旱、盜賊間作,西、北二國窺伺日久,安得不豫為之計?”因條列茶鹽、常平等利病之數,遂言:“為今之計,當節其大者,而莫大於土木之功。今群臣賜一第,或費百萬。臣所部二十州,一歲上供財三十萬緡耳,曾不足給一第之用。以寵元勛盛德,猶慮不稱,況出於閭閻干澤者哉。雖趙普、韓琦佐命定策所未有,願陛下靳之。其次如田園、邸店,雖不若賜第之多,亦願日削而月損之。如金帛好賜之類,亦不可不節也。又其次如錫帶,其直雖數百緡,亦必斂於數百家而後足,今乃下被仆隸,使混淆公卿間,賢不肖無辨。如以其左右趨走,不欲墨綬,當別為制度,以示等威可也。”書奏,權幸側目,謀所以中傷之者,言交上,帝察根誠,不之罪也。
尋以花石綱拘占漕舟,官買一竹至費五十緡,而多入諸臣之家。因力陳其弊,益忤權幸,乃擿根所書奏牘注切草略,為傲慢不恭,責監信州酒。既又言根非詆常平之法,以搖紹述之政,再貶濠州團練副使,安置郴州。尋以討淮賊功,得自便。以朝散大夫終於家,年六十。
根性至孝,父病蠱戒鹽,根為食淡。母嗜河豚及蟹,母終,根不復食。母方病,每至雞鳴則少蘇,后不忍聞雞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