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

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提供資金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原則


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佔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
(二)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三)應根據各地區的金融風險和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對各地區和客戶的授信額度。
(四)應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及客戶的實際資金需要、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額度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貸款額度,也不是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地區和客戶風險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貸款額度。

授信方式


商業銀行授信分為基本授信和特別授信兩種方式。
基本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每個地區、客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信用額度。
特別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及客戶特殊需要,對特殊融資項目及超過基本授信額度所給予的授信。
商業銀行的授信,應有書面形式的授信書。授權人與受權人應當在授權書上簽字和蓋章。
授信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信人全稱;
(二)受信人全稱;
(三)授信的類別及期限;
(四)對限制超額授信的規定及授信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商業銀行的授信書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同級管轄行備案。涉及外匯業務的授信書,應報外匯管理局同級管轄局備案,轉授權還應同時報商業銀行總行備案。
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各級分支機構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時,須向其出示授信書,雙方應按授信書規定的授信範圍簽訂合同。

流程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后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

授信範圍


基本授信的範圍應包括:
(一)全行對各個地區的最高授信額度;
(二)全行對單個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
(三)單個分支機構對所轄服務區的最高授信額度;
(四)單個營業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單個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
(五)對單個客戶分別以不同方式(貸款、貼現、擔保、承兌等)授信的額度。
特別授信範圍包括:
(一)因地區、客戶情況的變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和市場的變化,超過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項目融資的臨時授信。

決策要求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進行授信。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1.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和增資擴股;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准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1.項目批准文件;2.環保批准文件;3.土地批准文件;4.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后,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后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期限


商業銀行總行應根據總則中確定的授信原則,建立對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各地區及客戶進行綜合考核的指標體系,根據其有關指標考核情況,及時調整授權。
商業銀行授信的有效期為1年。
在授信實施過程中,如發生下列情況,商業銀行應調整直至取消授信額度:
(一)受信地區發生或潛伏重大金融風險;
(二)受信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和風險;
(三)市場發生重大變化;
(四)貨幣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五)企業機制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分立、合併、終止等);
(六)企業還款信用下降,貸款風險增加;
(七)其他應改變授信額度的情況。

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各商業銀行制定和實施授信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授信制度的檢查。
商業銀行的法律部門,應負責本行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務
商業銀行每年必須至少一次對其內部授權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
商業銀行稽核監察部門要把檢查監督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執行授信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職責,並有權對調整授權提出意見。
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其總行,商業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管轄行,每個季度應報送授信實施及風險情況的報告。臨時發生超越授權和重大風險情況,應及時快速上報。
商業銀行制定授信制度應與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相協調,形成權責一致、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內部控制制度。
與貸款區別
授信不能等同於貸款。授信是一種風險控制的總的概念。貸款是銀行或其他信用機構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須在一定期限內歸還,並支付利息。客戶對銀行的需求不僅包括貸款,還有票據、信用證等。授信包括了銀行的表內、表外業務,開信用證也要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