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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業務

資產負債表外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的經營活動

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的經營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表外業務是指那些雖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但同表內的資產業務或負債業務關係密切的業務。廣義的表外業務除包括上述狹義的表外業務外,還包括結算、代理、諮詢等業務。表外項目也被稱為“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項目,或者叫“或有資產和負債”。

所謂表外業務(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OBS),是指商業銀行所從事的,按照通行的會計準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影響其資產負債總額,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改變銀行資產報酬率的經營活動。

分類


表外業務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表外業務指那些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但同表內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關係密切,並在一定條件下會轉為表內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的經營活動。通常把這些經營活動稱為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它們是有風險的經營活動,應當在會計報表的附註中予以揭示。狹義的表外業務包括:(1)貸款承諾,這種承諾又可分為可撤銷承諾和不可撤銷承諾兩種;(2)擔保;(3)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貨、互換、期權、遠期合約、利率上下限等;(4)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代理、證券包銷和分銷、黃金交易等
廣義的表外業務則除了包括狹義的表外業務,還包括結算、代理、諮詢等無風險的經營活動,所以廣義的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所有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的業務。按照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要求,廣義的表外業務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或有債權(債務),即狹義的表外業務。二是金融服務類業務,包括:(1)信託與諮詢服務;(2)支付與結算;(3)代理人服務;(4)與貸款有關的服務,如貸款組織、貸款審批、辛迪加貸款代理等;(5)進出口服務,如代理行服務、貿易報單、出口保險業務等。
通常我們所說的表外業務一般是指狹義表外業務。

類型


1.擔保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業務,包括擔保(保函)、備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承兌等。
2.承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的信用業務,包括貸款承諾等。
3.金融衍生交易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頭寸管理等需要而進行的貨幣(包括外匯)和利率的遠期、掉期、期權等衍生交易業務。

主要內容


貿易融通業務
金融保證業務 包括 保函備用信用證貸款承諾 貸款出售
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極易混淆。
其聯繫是:二者都不在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二者有的業務也不都佔用銀行的資金、銀行在當中發揮代理人、被客戶委託的身份;收入來源主要是服務費、手續費、管理費等。其區別是:中間業務更多的表現為傳統的業務,而且風險較小;表外業務則更多的表現為創新的業務,風險較大,這些業務與表內的業務一般有密切的聯繫,在一定的條件下還可以轉化表內的業務。

風險


1、在擔保中,被擔保人由於破產而無法履約,銀行作為擔保人就要承擔債務。
2、客戶違約。
3、由於市場條件的變化,銀行對客戶的保證變為銀行實際資產的配置。
4、在期權、期貨和調換交易中,銀行的風險的不確定性更大。

管理


一、國際上對錶外業務的管理。
表外業務
表外業務
巴塞爾協議”將表外融資工具按其風險程度分為5類,並賦予不同的信用風險轉換係數,以便將表外項目轉為表內項目,同銀行的資本金大小聯繫起來。
二、中國銀行表外業務的管理。
按照中央銀行的有關規定,中國把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分為十一類進行管理:
(一)等同於直接信用形式。
(二)特定交易項下的或有項目。
(三)短期內可以自動清償和與貿易有關的或有項目。
(四)回購協議。
(五)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
(六)買入遠期資產。
(七)票據發行和循環包銷便利。
(八)初始期限為一年以下的、可隨時無條件取消的承諾。
(九)初始期限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諾。
(十)利率、匯率合約。
(十一)部分繳付款項的股票。

相互轉化


表外業務
表外業務
1.表外業務在其特定的可能事項成為現實時,轉化為表內業務,此時,應由表外核算轉換到表內核算。例如,開出信用證,在“客戶未能按合同付款”這已特定可能事項出現之前,在表外科目“開出信用證”、“應付信用證款項”中核算,一旦“客戶未能按合同付款”成為現實,銀行向收款人支付合同款項后,就轉化到表內,作為資產業務核算,此時,會計部門需要銷記表外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信用證款項(或有負債科目)
貸:開出信用證(或有資產科目)
同時,在表內借記“信用證墊款”,貸記相關的資金賬戶,完成表外核算到表內核算的轉化。
2.表內業務由本來確定的事項轉化為需要由不確定事項來證實其發生時,就應轉移到表外科目進行核算。例如,銀行賣出其買入的票據:銀行買入票據的時候,在表內買入票據科目或貼現科目核算,當銀行將該票據賣出后(未到期),銀行的付款責任由本來的確定轉變為由“賣出的票據被拒付”這一不確定事項決定,因此,銀行應在賣出票據時,銷記表內(借有關資金科目,貸買入票據或貼現),同時在表外登記這種不確定的付款責任(借賣出票據或再貼現、轉貼現,貸應付賣出票據款),直至票據到期,這種可能不再出現時,才可以銷記表外業務。

發展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證券化、金融市場一體化不斷發展,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各國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得到了長足發展,資產業務所佔比重及贏利空間不斷縮小。隨著表外業務市場的迅速發展,與表外業務相關的風險案件也不斷出現,涉案規模不斷擴張,因此,其信息的披露也越來越被監管當局、投資者、管理者所重視。
與國際同業相比,中國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範圍相對狹窄,業務量較小,入關后將面臨與眾多強大對手爭奪國內表外業務市場的嚴峻形勢,國內各商業銀行需要在短時間內加大力度,迅速拓展表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