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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極侵害債權
- 造成他人的人身損害的給付行為
積極侵害債權
積極侵害債權
積極侵害債權又稱為“不完全給付”、“不良給付”、“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債務,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債務的本旨甚至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債務人不完全履行所違反的債的關係上的義務,可以是主給付義務,也可以是從給付義務,還可以是附隨義務,但違反附隨義務的,債權人不得單獨訴請執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不同。不完全履行,是債務人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而遲延履行是債務人未按照債務履行期限履行債務。不完全履行與履行不能也不相同,不完全履行是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但不符合債的要求,而履行不能是債務人已不可能履行債務。
從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損害的角度,我們可以把不完全履行分為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兩大類。
1、瑕疵給付
瑕疵給付,是指給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減少或喪失該給付本身的價值或效用。瑕疵給付所侵害的是債權人對完全給付所具有的利益,即履行利益。瑕疵給付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多見,如給付的標的物的品質不當、數量不當、給付方法不當、地點不當等,但最常見的是標的物的質量上的瑕疵或者履行行為上的瑕疵。如承攬完成的工作物質量不合格、房屋修繕人偷工減料使房屋的價值減少等。另外,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也構成瑕疵履行,如出賣人未告知所售機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買受人依通常的方法使用,發生故障或造成損害,這時對附隨義務的違反亦構成不完全履行。
積極侵害債權
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債務人交付的家畜患有傳染病,致使債權人的其他家畜受傳染而死亡;因債務人交付的家電質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損害等。在加害給付中,債權人受到的損害,可能是財產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在加害給付致債權人損害時,債權人究竟以何種根據請求債務人賠償,學者意見不一。有的學者認為,因債務人瑕疵履行,使債權人受到原債務範圍以外的損害的,僅在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的場合,才負賠償責任,因而債權人只能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也有學者認為,瑕疵履行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要件的,債權人除可依債務違反請求損害賠償外,還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得選擇一種有利的根據請求賠償。還有學者認為,瑕疵履行的損害賠償,是將債權人的侵權行為責任轉換為債務違反的責任,此時,債務人的注意義務為“履行債務時應盡交易上的注意義務,以避免加害於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應認為是基於履行上的過失而負賠償責任。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在加害給付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受害人選擇提起侵權之訴或是違約之訴。
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構成不完全履行,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須有履行行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條件就是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則可能構成履行不能,而不會構成不完全履行。還需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是指以履行債務為意思的行為;與履行債務無關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害的,不屬於加害給付,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為。
積極侵害債權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為目的,同時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損害。這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債務人違反了此義務,沒有按照債務本旨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履行的數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不合乎規定或標的物有缺陷,加害給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須可歸責於債務人
可歸責於債務人,是指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所造成的對於債權人的損害,未盡相當的注意。在瑕疵給付中,無論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其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即應負責;在加害給付,因其系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故應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對於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債權人不負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時,才能免於負責。此外,還須債務人無免責事由。如果債務人履行不符合債務本旨,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債務人並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此外,如果當事人對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約定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
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後果,因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瑕疵履行的法律後果
積極侵害債權
1)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
當債務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時,其法律後果為: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有瑕疵的履行,並要求債務人補正。此時,債權人不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因補正標的物導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人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如果因債務人補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應負責賠償。當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或提供的勞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依據情況要求債務人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標的物雖能補正,但補正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但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債務人能補正而不補正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補正。但依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執行的除外。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
當債務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債權人也可以在受領后,要求債務人降低價格或者酬金。
2、加害給付
在加害給付時,無論債務人給債權人或是與債權人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造成財產上或是人身上的損害的,債務人均應予以賠償。我國《合同法》第122條明確規定:“因當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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