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
國家體育總局主管的公募基金會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簡稱體育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Sports Foundation,縮寫CSF,屬於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及許可募捐的國家和地區。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體育精神,致力於中國競技體育水平和全民族身體素質的提高,促進中國體育事業和諧發展。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
(一)接受國內外各類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
(三)資助全國優秀運動員保障工作;
(四)獎勵為中國體育事業有貢獻的單位和人士;
(五)資助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和體育設備的購置;
(六)資助各類體育人才培養和體育科技項目的研究;
(七)開展體育文化宣傳和體育交流合作活動;
(八)根據捐贈者意願實施公益慈善資助;
(九)辦理基金儲蓄、投資。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組成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
顧問:路金棟
理事長:王寶良
副理事長:董鑫萍、王彥敏、葛峰
理事:王路生、張 弛、史康成、張海峰、塗曉東、王衛東、馬繼龍、周繼紅、李 寧、鄭小鋒、閻淑萍、周旺成、黃 旭
特邀理事:徐正國、嚴家棟、李榜、顏爭鳴、林曉華、劉元福、張昊
秘書長:董鑫萍(兼)
副秘書長:王彥敏(兼)、葛峰(兼)
監事:李敦厚、安淑蘭
辦公室
財務部
運動員保障部
宣傳推广部
基金管理部
國有資產部
協助秘書長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日常工作;
擬定工作部署、工作計劃和總結,制定基金會各項工作制度;
負責辦理基金會法人登記、章程修改、年檢統計工作;
負責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安全保衛、信息、信訪工作;
負責人事、外事、黨務工作;
承辦秘書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基金會資產、財務的管理工作;
負責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填報各項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負責管理會計憑證和帳冊,以及立卷歸檔工作;
負責基金會的保值增值;
負責各項資助計劃方案制定和實施工作;
承辦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負責優秀運動員保障工作的調研、政策研究和工作方案設計,以及建立保障體系的相關工作;
負責運動員保障專項資金工作;
負責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的實施工作;
負責國家隊老運動員、老教練員關懷基金的實施工作;
負責部分老運動員、老教練員特殊醫療照顧的實施工作。
其他有關運動員保障工作;
承辦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負責基金會宣傳推廣工作的落實;
負責策劃、組織、實施基金會的體育公益慈善宣傳和基金募集工作;
負責運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的制定;
負責捐贈人、捐贈單位、新聞媒體等公共關係工作;
承辦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負責了解、掌握國家有關基金管理的方針、政策;
按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建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負責基金保值增值方案的制定工作;
負責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基金募集工作;
負責專項基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工作;
承辦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負責對外投資和股權管理工作;
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變更事項;
負責管理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考核工作;
負責管理企業的財務監督工作;
負責辦理基金會管理企業的對外投資、資產變更等相關手續;
承辦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簡稱體育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Sports Foundation,縮寫CS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及許可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體育精神,致力於中國競技體育水平和全民族身體素質的提高,促進中國體育事業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來源於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丰台區南三環中路15號院8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國內外各類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二)組織各類公益性體育比賽、表演和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集活動;
(三)資助全國優秀運動員保障工作;
(四)獎勵為中國體育事業有貢獻的單位和人士;
(五)資助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和體育設備的購置;
(六)資助各類體育人才培養和體育科技項目的研究;
(七)開展體育文化宣傳和體育交流合作活動;
(八)根據捐贈者意願實施公益慈善資助;
(九)辦理基金儲蓄、投資。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體育公益事業;
(二)在體育領域工作顯著,為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的重要捐贈人;
(四)認同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本基金會。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上屆理事會成立換屆領導小組,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並對重大事件有決策、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遵循理事會決議,支持理事長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基金會開展的活動,並有批評、監督、建議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審議重大業務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六)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和主要機構負責人;
(七)聽取、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議;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實現理事長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定、實施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制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聘用各類專業人才,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定期向理事長報告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主要有: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自願捐贈;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基金會通過基金儲蓄、投資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與體育有關的各項公益活動的支出;
(二)業務活動的成本及籌資費用;
(三)管理費用;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國範圍內舉行的大型募捐活動;
(二)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體育公益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可委託業務主管單位將剩餘財產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其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 年3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體育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由李寧等十四位我國著名運動員發起,並捐資的“中國運動員基金”於2007年9月在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正式建立。
該基金的宗旨是,體現運動員之間相互關愛、互相幫助的精神,建立運動員互助平台,並通過這個平台幫助退役運動員實現再就業,鼓勵退役運動員積極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支持更多退役的運動員順利完成職業轉換,儘快走向新的工作崗位。
發起人名單
(按姓氏筆畫排列)
由中國籃球協會發起、中國。理想國際控股集團捐贈第一筆公益善款的“中國籃球發展基金”,於2007年9月12日在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正式建立。
“中國籃球發展基金”將主要用於:對因傷病或其他因素導致生活困難的現役、退役籃球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籃球工作者的資助;對籃球運動員、教練員學習培訓的資助;對我國籃球運動後備人才的培養;對我國籃球運動訓練器材設施的改善;對為我國籃球運動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的獎勵。
“山花網球基金”是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下設專項基金,基金致力於提高中國網球水平,培養貧困山區少數民族孩子從事網球訓練,該基金的扶助對象是西部貧困山區的少數民族女孩。基金會邀請專業人士到當地進行面試與體檢,挑選身體素質好、具有網球天賦的女孩,將他們招入中國網球協會少年實驗班。幫助她們完成從小學、中學到大學的文化學習,並聘請國際知名的網球教練對她們進行訓練。目標是培養她們成為有文化素養、有專業實力、能夠衝擊世界網壇的球員。
該項目自2008年正式啟動,現已從雲南山區挑選了11名少數民族的貧困家庭的7-8歲的女生,她們的民族各不相同,有藏族、納西族、普米族、摩梭人等。目前她們作為“中國網球協會少年實驗班”的學生在瀋陽體育職業教育學院接受專業的網球訓練和文化課學習。
該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資助貧困地區少數民族中具有網球培養潛質孩子的選拔經費支出;對“山花網球基金”所資助對象在訓練比賽、文化學習、生活等方面給予經費幫助;“山花網球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與網球青少年運動員培養有關的經費支持項目。
該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為該基金最高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的資金籌集、經費使用等工作。
為發展中國網球運動,由中國網球協會發起,在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下設立中國網球運動發展基金,於2008年3月正式啟動。
該基金主要用於:
一、對網球運動優秀後備人才的培養和參賽資助;
二、對網球運動員、教練員的文化教育和參賽資助;
三、對實施奧運爭光計劃所主辦賽事的資助;
四、對網球運動專題科研資助;
五、對網球運動訓練器材、設施改善的資助;
六、對為中國網球運動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科研人員進行獎勵。
為保證中國網球運動發展基金的合理使用,特設立管理委員會對管理該基金的日常工作及資金監管。
為發展中國水上運動事業,由國家體育總局水上運動管理中心發起,在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下設立水上運動員助學就業基金。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將按照發起人的意願將捐贈款項用於水上運動員學習培訓、上學和就業費用的資助。
主任委員:周繼紅
副主任委員:(按姓氏筆畫排列)鄧亞萍、楊 揚、楊 凌、高 敏、桑 蘭、熊 倪
委 員:(按姓氏筆畫排列)王義夫、王軍霞、王麗萍、王治郅、王濛、孔令輝、劉偉、劉國正、劉國梁、劉璇、吉吉、吉新鵬、仲滿、張文東、張玉寧、張寧、張軍、杜麗、李佳軍、邢慧娜、林丹、陳靜、陳露、羅微、羅雪娟、鄭鳳榮、高紅、錢紅、常昊、郭晶晶、謝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