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租按其來源來源分為政府無意創租、政府被動創租和政府主動創租三類。
所謂政府無意創租,顧名思義不是故意創租,是指政府為解決“
市場失靈”而干預社會經濟生活時產生了租金,該租金產生於政府“良好的主觀願望”,是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一種副產品而出現的,而且往往是出乎政府預料之外的。由於干預的方式方法不當,造成了協調失靈,使該租金無法消散,可以說是“好心辦了壞事”,是一種主觀與客觀相脫離的表現。這本身不合理,但卻是合法的。它構成政府解決經濟問題的潛在代價。
政府被動創租是由於政府的無意創租,給經濟人帶來了尋租的良機,與生產性的
尋利相比,顯然非生產性的
尋租是一條獲益的捷徑,為保住和擴大這一“捷徑”,由政府無意創租形成的龐大的既得利益群體結成了特殊利益集團。
政府主動創租是指一些政府官員利用行政干預的辦法來增加某些行業或企業的
利潤(如試點、辦開發區等),人為地製造租金,誘使尋租企業向他們進貢(准贊助)作為獲取這種
壟斷租金的條件;同時,政府官員還會故意提出某項會使一些企業利益受損的政策或規定作為威脅(如重新進行試點
資格審查等),迫使企業割捨一部分既得利益與他們分享(准攤派),以求其高抬貴手,放棄制定或實施該項政策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