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民國十一年八月,蘇俄派越飛率代表團到北京,圖與中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惟以蘇俄事實上不願放棄帝俄時代獲自中國之一切權益,遂於次年一月,中俄交涉陷於停頓。同年八月,蘇俄改派加拉罕來華,但亦缺乏誠意,交涉仍復停頓。十三年二月,中俄間又在北京開始非正式洽商,三月十三日,俄方代表加拉罕與我方代表王正廷,雙方非正式簽字,成立解決懸案大綱草案。其後因蘇俄態度驕橫無禮,談判曾告破裂,後經恢復,至五月三十一日,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簡稱中蘇協定)在北京正式簽字,內容十五條。

協定內容


一、本協定簽字後,兩締約國之外交關係,應即恢復。
二、兩締約國同意於本協定簽字後一個月內,舉行會議,按照後列條款之規定,商談一切懸案之解決辦法,並付之實施。
三、兩國政府同意在前條所定會議中,將中國政府與帝俄政府所訂之一切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契約等,概行廢止,另本平等互惠原則,即照一九一九及一九二○年蘇聯政府宣言之精神,另訂新約。
四、蘇俄政府根據前此對華宜言,聲明帝俄政府與第三者所訂之一切條約、協定有損中國政府主權及利益者,概作無效,兩國政府聲明,嗣後雙方均不得訂定有損對方主權及利益之條約與協定。
五、蘇俄政府承認外蒙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並尊重在該領土內中國之主權。蘇俄政府聲明,一俟有關撤退蘇俄駐外蒙古軍隊之問題,在未來中蘇會議中商定後,即將蘇軍自蒙古掃數撤退。
六、兩國政府互相保證,各該國內不準有圖謀反對對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種機關或團體之存在及行動,並承諾不對對方國內公共秩序社會組織有相反之宣傳。
七、兩國政府之疆界,在未重行畫定以前,暫維持現有之疆界。
八、兩國政府允對兩國邊界地區及河流等之航行問題,按照平等互惠原則,在未來會議中規定之。
九、兩國政府允在未來會議中根據左開原則,解決中東鐵路問題:
(一)兩締約政府聲明中東鐵路純屬商業性質,除該路本身營業事務外,所有有關中國國家主權及地方許可權之事項,如司法、民政、軍警、市政、稅務、地畝(鐵路自用地皮除外),概由中國官府辦理。
(二)蘇俄允諾中國贖回中東鐵路,及該路所屬一切財產。
(三)兩國同意在未來會議中解決贖路之款額與條件,及移交該路之手續。
(四)兩國同意關於中東鐵路之前途,只能由中蘇兩國解決,不許第三者干涉。
(五)蘇聯政府承諾對一九一七年二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持有中東鐵路股票債權人負責。
(六)兩國政府同意在未依本案第三項規定解決以前,暫行規定管理中東鐵路辦法。
(七)在中東鐵路各項事宜未依照第二條所稱之會議解決以前,兩國政府承認一八九六年九月八日雙方所簽訂有關管理中東鐵路協定及合同內之無損中國主權者仍屬有效。
十、蘇俄政府放棄帝俄根據各種條約、協定在中國取得之一切租界、租借地等之特權及特許。
十一、蘇俄政府允諾放棄俄國部分之庚子賠款
十二、蘇俄政府允諾取消在華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
十三、兩國政府同意在按照本協定第二條所召集之會議內協議於訂立商約時,規定兩國間之關稅稅則採取平等互惠主義。
十四、兩國同意在第二條所稱之會議內,討論賠款損失問題。
十五、本協定自簽字日生效。

附屬條約


附屬條約中最重要的,「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十一條」,系在同日簽字,並註明自簽字日起即日發生效力。其內容與一九二○年十月二日北京政府與華俄道勝銀行簽訂的「改訂管理中東鐵路合同」,大致相同。其要點如下:
一、本鐵路設理事會為議決機關,置理事十人,由中俄各選派五人組織之。中國政府派理事一人為理事長,即督辦。蘇俄政府派定理事一人為副理事長,即會辦。理事會之法定人數,以七人為至少之數,所有一切取決,須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才有執行之效力。
二、本鐵路設監事會,由監察五人組織之。華監察二人由中國政府委派,俄監察三人由蘇俄政府委派,會長由華監察中選舉之。
三、本鐵路設局長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長二人,華俄各一,均由理事會委派。
四、本鐵路之處長、副處長由理事會委派之。如處長為華人,則副處長須用俄人;處長為俄人,副處長須用華人。各級人員,按照中俄兩國人民平均分配原則任用。
五、理事會應將前俄政府一八九六年批准之中東鐵路公司章程,按本協定及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從速改訂完竣,但無論如何至遲不得晚於理事會成立六個月。其未改訂完竣以前,該項章程與解決中俄懸案大綱協定不相牴觸,暨不妨礙中國主權者,仍予繼續適用。
六、理事會商議路務不能解決時,呈報兩締約國政府解決。
七、本協定自簽字日起即發生效力。
但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內容並沒有落實,外蒙於1924年11月24日獨立。另外,因為中東鐵路問題,張作霖不承認《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蘇聯遂與張作霖訂立《奉俄協定》。1925年3月18日,因直系倒台,《奉俄協定》獲追認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