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管理局

主管鹽業工作的政府部門

鹽務管理局是鹽業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是主管鹽業工作的政府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鹽業行政管理、食鹽專營和鹽政執法等工作,在一些地方又稱為鹽務局、鹽業管理局等,是我國食鹽專營體制下特有的鹽業管理形式。

簡介


鹽務管理局按級別通常有:省(自治區、直轄市)鹽務管理局省鹽務管理局、縣(區)級鹽務管理局以及直屬分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是目前我國鹽業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鹽業工作,具體內設機構 消費品工業司負責擬訂食鹽生產計劃、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職責。
在鹽業管理體制上,一般實行省一級管理為主的垂直管理體制;省一級機構建制從正處級至正廳級不一;在隸屬關係上,省一級鹽務管理局一般隸屬於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一些地方隸屬於經貿委、供銷社、糧食局、商務廳等;在人員身份上,又分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編製、全額撥款事業編製、差額撥款事業編製、自收自支事業編製、國企編製等;除個別省份實行政企分開的管理體制外,鹽務管理局一般與同級的 鹽業公司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職能分設、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編製行業生產、銷售和發展規劃,制定有關管理制度。
3、編製和管理轄區的生產、分配、調撥計劃。
4、制定、核發轄區鹽業管理的有關票證。
5、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的鹽業違法案例,協調區際鹽產品銷售糾紛。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體制變革


解放前

出於鹽業對人員生存和軍政財源的重要作用,早在1949年以前根據地、解放區的經濟工作中,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就十分重視鹽的產銷管理和市場供應。
1928年,毛澤東在《中國的紅色政權為什麼能夠存在》一文中就曾指出食鹽等日用必需品在“十分缺乏和十分昂貴之中”,是粉碎圍剿,鞏固紅色政權的戰略物資。
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的陝北革命根據地和沿海一些解放區,都把鹽作為保證軍需民食、支援前線、廣開財源的戰略物資。山東、長蘆、淮北等解放區都十分重視鹽業產銷工作。

建國初期

1949年底,中央貿易部召開了全國城市供應會議,研究了物資統一調度的問題,決定成立包括鹽業公司在內的12個專業國營貿易公司;財政部於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召開稅務工作會議,決定以貨物稅、工商稅、鹽稅、關稅作為全國稅收的重點,迅速實現全國稅政的統一。同時召開的鹽務會議確定了生產、稅收、運銷分開的方針,即按照政務院頒布的《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按全國各大行政區劃分7個銷鹽和產鹽區,由 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下設中國鹽業公司,負責經營華北、中南、華東3大區鹽的運銷業務;財政部設鹽務總局負責經營管理鹽的生產和其他地區的運銷業務,逐步統一全國鹽務組織。
1949年12月,政務院召開首屆全國鹽務會議,確定了“公私兼顧,按銷定產,提高質量,增加產量,減低成本”的生產方針。1950年1月,政務院頒發了《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財政部鹽務總局在北京成立。10月,召開了第二屆全國鹽務會議,做出了《關於執行大鹽田收歸國有的決定》,並制定了一系列鹽業管理辦法。
1950—1953年,產稅統管,產銷分管。全國鹽的生產、稅收、緝私和西南、西北地區的運銷工作,由 鹽務總局( 先屬財政部,后劃歸輕工業部領導)統一管理,主要鹽場也由鹽務總局和大區鹽務局直接經營。華北、華東、中南和東北的運銷工作,則分別由 商業部中國鹽業公司和東北糧食部門經營。
1954—1957年,產、運、銷、稅統一管理。產、銷分管的辦法對加強市場管理和鹽商的改造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產銷矛盾較多,經政務院批准,從1954年1月1日開始,生產、運銷統一歸口,由輕工業部鹽務總局負責管理。鹽務總局既管生產,又管鹽的分配調運和批發銷售,並負責鹽市場總的安排和價格管理,經營占銷量90%以上的批發業務。隨著大區的撤銷,鹽務總局又接管了各大區鹽務局的直屬鹽場,形成了一個統一經營管理全國鹽業產、運、銷、稅的經營管理組織。
1958—1962年,產銷企業全部下放,產稅分管,產銷統管。按照“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鹽業產銷企業全部下放,鹽稅划交稅務部門,鹽務總局改為製鹽工業局,負責產品歸口管理,安排生產計劃,編製長遠規劃和技術指導,同時,組織產品分配、調運,負責鹽市場總的安排。

文化大革命

1963—1969年,試辦鹽業托拉斯。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鹽業公司,鹽務總局與鹽業公司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共收回39個重點生產企業(產量佔全國70%以上)和124個省、市、自治區的運銷企業(銷量佔全國90%以上),統一經營管理全國鹽的產、運、銷、存。
1969—1979年, 1969年產銷企業再次全部下放,生產多頭領導,產、供、銷嚴重脫節;運銷取消了專業核算,不少地區又恢復了按行政區劃設置機構。

改革開放

1980年以後,恢復鹽務總局建制,試辦中國鹽業總公司。國家經委批准成立中國鹽業總公司及其實施方案,作為試辦企業性公司的試點之一。
中國鹽業總公司作為國有的 全國性產銷合管企業,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獨立核算,管理全國鹽的生產、分配、調運、批發銷售和存鹽安排。輕工業部將所屬長蘆鹽區塘沽、漢沽大清河黃驊4個鹽場(包括7個鹽化工廠,2個運銷站)和製鹽工業科研所劃歸總公司領導,總公司又先後上收了北京、天津、上海3市的鹽業運銷企業和鹽業資源勘測隊。
1992年黨的十四大明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鑒於食鹽的質量、包裝和衛生標準要求高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特殊需要,形成了“食鹽管好,工業鹽創造條件逐步放開”的改革思路。1994年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依法加強鹽業管理問題的批複》,同意“對食鹽實行專營,對工業鹽實行計劃管理”,1996年國務院頒布《食鹽專營辦法》,實行了 食鹽生產定點制度、食鹽批發許可證制度和 運輸准運證制度。
1995年國家經貿委、計委下發《關於改進工業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對1000萬噸兩鹼工業鹽改計劃調撥為合同訂貨,實行產銷見面,執行國家保護價,向市場經濟過渡。新的鹽業管理體製為:鹽行業產銷統一歸口管理,鹽產品實行總量控制,對食鹽實行專營,制鹼工業用鹽逐步進入市場,其他工業鹽由鹽業公司組織供應。全國31個省市區設鹽務管理局(專賣局、鹽管辦)、鹽業公司,由 國家輕工業局領導業務。
2001年,在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在經濟運行局設立了 鹽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行使鹽政管理職能,在國家一級實現了政企分開。
2003年8月,國家經貿委撤消后,國務院授權 國家發展改革委為國家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鹽業管理辦公室轉設在國家發改委工業司,是具體辦事機構。中國鹽業總公司協助國家發展改革委鹽業管理辦公室落實食鹽專營,受國家發改委委託編製全國年度計劃建議草案,並負責組織國家食鹽計劃的落實,承擔全國鹽的生產、經營職能,是全國食鹽專營的經營主體。
200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劃歸 工業和信息化部,內設機構 消費品工業司為具體辦事機構。

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廳級以上
1、廣東省鹽務局、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正廳級,隸屬於廣東省國資委,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2、湖南省鹽務管理局、湖南省輕工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正廳級,隸屬於湖南省國資委,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3、江蘇省鹽務管理局、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廳級,隸屬於江蘇省國資委,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4、山東省鹽務局、山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副廳級,隸屬於山東省國資委,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5、江西省鹽務局、江西省鹽業集團公司:副廳級,隸屬於江西省國資委,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6、四川省鹽務管理局、四川省鹽業總公司:副廳級,隸屬於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7、浙江省鹽務管理局、浙江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副廳級,國資委,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8、湖北省鹽務管理局、湖北鹽業集團公司:副廳級,隸屬於湖北省國資委、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9、陝西省鹽務管理局(轄陝西省鹽業總公司):副廳級,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10、海南省鹽務局(轄海南省鹽業總公司):副廳級,隸屬於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副處級或正科級。
11、河南省鹽務管理局(轄河南省鹽業總公司):副廳級,隸屬於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地市一級實行垂直管理,正處級或副處級。
12、河北省鹽務管理局、河北省鹽業公司:副廳級,隸屬於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生產領域,派出及內設機構正處級;
河北省供銷社鹽業管理辦公室、河北省鹽業專營集團公司:正處級,隸屬於河北省供銷合作總社,負責流通領域。
13、安徽省鹽務管理局、安徽省鹽業總公司:副廳級,隸屬於安徽省國資委,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1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鹽務局、中鹽新疆鹽業有限公司:副廳級,隸屬於自治區國資委、中國鹽業總公司,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15、貴州省鹽務管理局、貴州省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廳級,隸屬於貴州省國資委、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16、內蒙古自治區鹽務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鹽業公司:副廳級,隸屬於內蒙古國資委,實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級正處級。
17、上海市鹽務管理局、中鹽上海市鹽業公司:副局級,隸屬於中國鹽業總公司,垂直管理,接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領導。
18、重慶市鹽務管理局、重慶市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局級,隸屬於重慶市化醫集團,垂直管理。
19、中鹽北京市鹽業公司:副局級,隸屬於中國鹽業總公司,鹽業主管部門為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內設北京市鹽務管理辦公室),政企分開。
20、天津長蘆鹽業總公司:副廳級,隸屬於天津市國資委,原天津長蘆鹽務管理局已經撤銷,鹽業主管部門為天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政企分開。
省、自治區、直轄市正處級以下
21、遼寧省鹽務管理局、遼寧省鹽業集團公司:正處級,隸屬於遼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政企分開。
22、福建省鹽務局、福建省鹽業公司:正處級,隸屬於福建省輕紡控股集團,實行垂直管理,鹽業主管部門為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23、甘肅省鹽務管理局、中鹽甘肅鹽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處級,隸屬於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國鹽業總公司,實行垂直管理。
24、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局、寧夏自治區鹽業公司:正處級,隸屬於中鹽寧夏集團,實行垂直管理。
25、青海省鹽務管理局:正處級,直屬單位,隸屬於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青海省鹽業股份有限公司,隸屬於西部礦業集團,實行政企分開。
26、雲南省鹽務管理局:正處級,內設機構,隸屬於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雲南鹽化股份有限公司,隸屬於雲天化集團,實行政企分開。
27、黑龍江省鹽務管理局、中鹽黑龍江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正處級,隸屬於黑龍江省糧食局、中國鹽業總公司,實行垂直管理。
28、廣西壯族自治區鹽務管理局、廣西自治區鹽業公司:正處級,隸屬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實行垂直管理。
39、吉林省鹽務管理局、吉林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正處級,隸屬於吉林省糧食局,實行垂直管理。
30、山西省鹽務管理局、山西鹽業公司:正處級,分別隸屬於山西省供銷合作總社,分別實行垂直管理,政企分開。
31、西藏自治區鹽務管理局、西藏自治區鹽業總公司:正處級,隸屬於自治區商務廳,實行垂直管理。
計劃單列市及副省級城市
青島市鹽務局: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管理部門,市直黨委,副廳級建制,垂直管理,下轄鹽業公司。
寧波市鹽務管理局、寧波市鹽業有限公司:隸屬浙江省鹽務管理局、浙江鹽業集團,正處級建制,垂直管理。
深圳市鹽務局、深圳市鹽業總公司:隸屬廣東省鹽務局、廣東鹽業集團,正處級建制,垂直管理。
廈門市鹽務局、廈門市鹽業公司:隸屬福建省鹽務局、福建省鹽業公司,副處級以下建制,垂直管理。
大連市鹽業管理處:大連市經濟和信息委員會內設機構,市經信委下轄大連鹽業有限公司和大連市鹽政稽查支隊,正處級,政企分開。
濟南市鹽務局:隸屬山東省鹽務局、山東鹽業集團,正處級建制,垂直管理。
南京市鹽務管理局、蘇鹽連鎖南京分公司:隸屬江蘇省鹽務管理局、江蘇鹽業集團,正處級建制,垂直管理。
杭州市鹽務管理局、杭州市鹽業有公司:隸屬浙江省鹽務管理局、浙江鹽業集團,正處級建制,垂直管理。
武漢市鹽務管理局、武漢鹽業公司:隸屬湖北省鹽務管理局、湖北鹽業集團,正處級建制,垂直管理。
成都市鹽政市場稽查處、成都市鹽業公司:隸屬四川省鹽務管理局、四川省鹽業總公司,正處級建制,垂直管理。
瀋陽市鹽業管理辦公室:遼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設機構,中鹽瀋陽鹽業專營有限責任公司隸屬於中鹽遼寧鹽業有限公司,實行政企分開。
長春市鹽務管理局、吉林鹽業集團長春有限公司:隸屬吉林省鹽務管理局、吉林鹽業集團,副處級以下建制,垂直管理。
哈爾濱市鹽務管理局、哈爾濱龍鹽鹽業有限公司:隸屬哈爾濱市糧食局和中鹽黑龍江鹽業集團,副處級以下建制。廣州市食鹽專賣局: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設的專賣辦公室掛牌,廣州鹽業公司隸屬於廣東省鹽務局,實行政企分開。西安市鹽務管理辦公室:西安市商務局內設機構,中鹽西安鹽業公司隸屬於中國鹽業總公司,實行政企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