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性金融危機

系統性金融危機

系統性金融危機可以稱為“全面金融危機”,是指主要的金融領域都出現嚴重混亂,如貨幣危機、銀行業危機、外債危機的同時或相繼發生。

它往往發生在金融經濟、金融系統、金融資產比較繁榮的市場化國家和地區以及赤字和外債較為嚴重的國家,對世界經濟的發展具有巨大的破壞作用。

基本信息


系統性金融危機是那些波及整個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體系的危機,比如1930年代引發西方經濟大蕭條的美國金融危機,1990年代導致日本經濟萎靡不振的日本金融危機,1997年下半年襲擊東南亞的亞洲金融危機等。這些危機都是從一種金融市場波及到另外一種金融市場,如從股市到債市、外匯、房地產甚至整個經濟體系。中國不僅尚無可能、而且尚無資格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

類型


金融危機的類型有貨幣危機、銀行業危機、債務危機和系統性金融危機等四種基本類型。

產生原因


系統性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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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概括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
一、系統性金融危機往往發生在金融經濟、金融系統、金融資產比較繁榮的市場化國家和地區。危機來自繁榮,沒有繁榮,哪來危機?同樣的原因,在經濟發展落後的非洲國家,根本不存在金融危機的問題。根據我的金融樹生態體系理論,金融經濟(樹冠),是建立在農業經濟(樹根)和工業經濟(樹榦)的基礎上。目前的中國雖然已經相當成功地實現了從農業經濟(樹根)向基礎工業經濟(樹榦)的轉型,但距樹冠經濟即金融經濟還相差甚遠。金融資產在中國總資產中的比重甚小,中國也未建立系統的金融體系,各金融市場及產品的關聯性不強。而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正是金融危機發生的前提。
二、系統性金融危機往往發生在金融市場市場化、國際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和地區。與上述已經發生過金融危機的國家相比,中國金融市場的市場化、國際化程度還很低,中國金融市場的大門不僅尚未對國際資本敞開,而且對國內民間資本也是緊閉的。中國金融市場的整個布局及發展基本掌控在政府手中。
三、系統性金融危機往往發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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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金融資產被嚴重高估且流動性非常強的情況下。比如經歷了日元大幅升值后,1980年代末的日本,從日元到房地產再到股市等,幾乎所有資產都被嚴重高估,因此危機和全面資產價值縮水在所難免。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多數資產,其中包括中國的人民幣是被低估的。可以說,一個國家從不發達變為發達,就是其貨幣和其他資產相對其他國家的貨幣和其他資產升值的過程,目前的中國正處在這一過程中。此外,由於中國的金融業尚未進入混業經營,所以大量不同種類的金融資產瞬息轉換、變現、流動的市場環境尚未形成。再者,由於人民幣尚未變成自由貨幣,資本賬目尚未開放,所以大量人民幣及人民幣資產瞬息對外轉換、變現的機會和可能性都很小。
四、系統性金融危機往往發生在赤字和外債較為嚴重的國家,如拉美的阿根廷等國。好比一棵失去水分、養分和平衡的樹,同企業一樣,當一個國家的現金流斷了或變為負數,尤其是面臨巨額財政、貿易雙赤字時,危機難以避免。因為一旦股票、外匯、房地產或其他金融資產市場出現問題或狂跌,此時的政府已捉襟見肘,無力拆東牆補西牆,阻止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爆發。慶幸的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總體而言,財政收支、貿易收支的現金流不僅是正的,而且結餘快速增長。這意味著中國有足夠的財力應對局部金融市場出現的問題。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和股民一直在用實體經濟產生的巨大盈餘為銀行、股市、券商、期市等金融市場和機構的巨額虧空買單。

管理與處置關鍵步驟


解決金融危機,首先要實行相應的宏觀經濟政策,緩解金融危機對經濟的衝擊,但應對的重點是金融部門與企業部門的結構性改革。由於一國金融部門的公共產品成分較大,當其出現系統性危機時,很難尋找到來自於私人部門的支持以渡過危機。因此,解決金融危機需要公共部門的大量參與。一般來說,參與解決金融危機的公共部門包括許多政府部門、司法機構與社會機構,如中央銀行、財政部、法院、同業協會等,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銀行。對於不同的國家,由於危機的深度與廣度、金融部門危機前的結構、各自的環境狀況與偏好的不同,解決金融危機有不同的方法和步驟,但基本的組成部分與戰略的內容及順序類似。
一、危機階段:制止動蕩和穩定金融體系
金融危機的發生一般是由於宏觀經濟和金融方面的缺陷,影響到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尤其在開放經濟中,還可能影響一國對外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從而導致人們對金融部門和經濟前景失去信心,出現擠兌、搶購外匯、資本外逃等危機癥狀。但在危機初期,出於穩定信心的目的,政府和金融部門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否認這一點,如泰國在1997年7月2日宣布泰銖貶值前進行了長達三個多月的“泰銖保衛戰”。金融部門和企業部門的缺陷增加了金融機構對各類外部威脅的暴露程度,包括資產價值的下降,市場波動傳染,投機性衝擊,匯率貶值和資本流動反轉等。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和公司的問題加劇了資本外逃和信貸資源的誤配置。這些都削弱了存款人、債僅人和投資者的信心。許多金融機構受到了國內存款人和債權人以及國外債權人資金抽離的影響。中央銀行不得不提供各種形式的緊急流動性支持和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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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便利。由於流動性支持使大量貨幣進人金融體系,需要對這種大規模的貨幣衝擊實行中和政策,以維持對貨幣的控制。中和政策使中央銀行能夠從增加存款的銀行回收資金再投入到存款和信貸額度減少的銀行。為了減少對流動性支持的需要和防止金融部門的資金流失,政府在危機明顯化后宣布對存款人和大多數債權人實行全面擔保。全面擔保的目的一般是為了增強對金融部門的信心,維護金融部門資產的價值,爭取時間來組織和實施重組方案,保證支付體系的完整等。對於開放經濟國家,為了穩定國外資金來源,必須採取特別的措施,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暫時性的資本流動控制,但這將冒失去國際資本市場信任的風險,長期來看未必是最優選擇;另一方法是尋求國際合作與援助,如求援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美國和日本等國際組織或國家,但這要接受他們提出的各項經濟改革與結構調整的要求,在政治上有很大壓力。選擇前者的有馬來西亞,後者則為大多數國家所採用。
二、穩定階段:重組金融體系
通過提供流動性支持和全面擔保,金融危機的直接表現形式,如擠兌、搶購外匯等現象逐漸消失。但對於金融體系中所隱含的風險因素必須加以矯正。當局將設計全面的重組戰略,包括必要的法律、金融和體制框架。重組戰略包括使無法繼續經營的機構退出,強化能夠繼續經營的機構的管理,處置價值受損的資產,完善審慎性法規和金融監管,促進金融市場運行透明度的提高等。重組戰略應當能夠實現下列目標:(1)儘快恢復金融體系的功能,使其能夠有效地聚集和分配資金,必須有一個銀行系統來保證支付系統的完整性,集中金融儲蓄和保證信貸資金流向適當的部門;(2)在整個過程中要提供恰當的激勵機制來保證金融體系運行的有效性,防止市場參與人產生道德風險,包括銀行、借款人、存款人、債權人和政府機構等;(3)通過有效管理和確保損失的共同分攤,儘可能地降低金融重組的公共成本。首要的措施是確認單個金融機構的損失,並運用統一的標準來劃分能夠繼續經營和無法繼續經營的機構,取消資不抵債機構股東的資格,鼓勵新的私人資本(包括國外資本)進入。在這其中,因為直接涉及到金融機構是否能夠繼續經營和可以吸引新的私人資本。為了指導評估的進行,各國制定了較為嚴格的貸款分類、呆帳準備金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標準。使用不同的評估方法,包括金融機構自身的方法,外部審計者的方法,投資者的方法和監管者的方法等,來向政府當局提供最充分的信息。對處於甄別過程中的金融機構,政府將工作重點從流動性支持轉為對償債能力的支持。這是為了維護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也是由於危機階段政府作出的相關承諾。對於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政府當局會以政府注資的形式將其國有化。其中可以繼續經營的金融機構政府都會儘快將其重新私有化,這一方面韓國和泰國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對受損資產的管理(包括不良貸款)是金融重組中最複雜的部分。受損資產可以由金融機構自己處理,也可以由針對特定機構的或集中式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或在破產程序下處理。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是為了保護資產價值和儘可能多地回收資產。同時要建立恰當的機制以使體制中的借款人紀律不受到破壞,即不能使借款人產生無須償還借款的預期。金融體系的重組最終落實到可以繼續經營的金融機構身上。通過充實資本,處置不良資產,可以使這些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好轉,並可以重建市場信心,但更重要的是嚴格審慎性法規和金融監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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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金融危機的國家,監管當局的自主性普遍得到加強。印度尼西亞於1999年5月通過一部新的中央銀行法,確定了印度尼西亞銀行的獨立性。韓國、泰國等都通過了類似的法律。同時,監管部門也努力提高他們的監管能力,還尋求外部幫助,如展開更廣泛的國際合作,讓外部審計發揮更大作用等。對於金融機構必須遵守的審慎性法規,各國也制定了新的標準。有關貸款分類、呆帳準備金提取和收入確認的規定向國際慣例靠攏。監管方面,大多數國家要求提高透明度,改進信息披露制度和數據披露的質量。主要措施有:要求金融機構更頻繁地向公眾和監管當局提交財務報表,財務報表要符合經過大幅修訂的條例要求,增加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人員的介入等。經過以上措施的實施,金融體系所隱含的風險得到化解。但由於危機下的管理和處置措施無法長期適用於金融體系,而且一些重組措施也可能會扭曲金融體系的配置和效率。接下來的工作就是規範金融體系,使之更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三、恢復階段:規範金融體系
重組后的金融體系中國有金融機構的比重較危機前有很大上升,出於維護金融體系競爭性和效應目的,應當將一部分國有金融機構重新私有化。通過私有化還可以收回金融體系重組的部分成本。東南亞危機過後,各國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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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了這一工作,但從中獲得收益並不大,對減少公共成本幫助不大。印度尼西亞到1999年末公共部門重組的資金支持相當於GDP的51%,而預計通過私有化僅可回收17萬億盧比,約佔GDP的l.5%,其他國家的比例稍高,但也未能超過公共成本的%。重組后的金融體系中需要進行的是不良資產的處置。各國普遍採取了設立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處置的專門機構。不良資產的處置更多地與私人部門有關,通過重組公司債務來提高整個經濟的效率,健全市場體制,糾正使信貸質量惡化的機制。不良資產的債務人,即處於困境中的公司也需要解脫債務負擔,但必須以公司經營效率提高為條件。對可以繼續經營的公司,普遍採取的方法是債權轉股權”,資產管理公司尋找合適的合作者以幫助公司擺脫困境,並將股權以回購或轉讓的方式變現,完成資產的處置。對於無法繼續經營的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的就是破產清算,以保證可回收價值不被侵蝕。為了保證資產管理公司業務的順利進行,各國還進行了相應的制度建設,如引入新的破產法,修改民法中的有關條文以利於資產證券化等資產處置業務的開展在完成金融體系的資本充實和重組后,政府就將取消先前做出的全面擔保。但是時機的選擇很重要,出於減少道德風險的目的,政府傾向於盡早解除全面擔保。由於對金融體系的信心較大程度上依賴於政府做出的各項承諾,在金融危機爆發的誘因尚未完全清除的情況下,過早地取消政府擔保可能不利於金融體系的穩定。從各國的實踐看,這一步驟都是在金融機構經過重組后,經濟指標顯示經濟狀況根本好轉,國內外投資者信心得到恢復后才採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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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部門重組的成本與分攤
對於不同的國家,金融部門重組的成本有一定的差異。從各個國家在金融部門重組中所採取的措施來看,重組的成本來自於中央銀行提供的流動性支持,政府當局提供的擔保支出,用於購買不良貸款的支出(需減去資產回收的收入),充實金融機構資本的支出以及利息費用,這一部分屬於公共成本,最終要由全體國民承擔;另一部分成本實際上是金融機構股東的權益註銷的損失,但一般不認為是屬於金融重組的成本,因為這一部分成本真正意義上在金融危機爆發前就已經產生了,並且其中一定比例已經轉移給公共部門承擔。為了減少金融部門重組的公共成本,各國當局採取了較為強硬的措施,如立即關閉存在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擔更多的責任,包括所有者的擔保承諾等。努力提高國有金融機構私有化的收益也是一個補充,如果存在較為發達的資本市場,對資產處置有很大幫助 總的來說,系統性金融危機雖然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具體表現有所不同,但在制止金融體系的動蕩,重組金融部門,規範金融體系的運行機制等方面還是存在一些共通的關鍵步驟和方法。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步驟和方法具體運用的形式對金融重組的效果和成本存在很大影響。

中國發生評述


儘管中國尚無可能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但在過去十幾年的發展過程中,個別金融市場,個別金融產品和個別金融機構的危機卻屢有發生。中國金融業不僅走了很多彎路,步履維艱,出現了很多漏洞,而且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若把這些代價累積起來,恐怕不比一場系統性金融危機所造成的損失小。更令人遺憾的是,儘管我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我們尚未建立起一套符合金融市場體系客觀規律、能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相對有效的現代金融體系。儘管中國尚無資格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但隨著混業經營及國際金融的到來,客觀風險將不斷加劇,中國正在為未來的系統性金融危機“奠定基礎”,因為無法建立一個符合金融市場體系客觀規律、能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相對有效的現代金融體系,本身就是潛在的系統性金融危機。如果把中國的金融業比作一棵金融樹,那麼這棵樹的根基很不牢固,不好的根基將會影響到整個體系,越往上風險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