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性金融危機
系統性金融危機
系統性金融危機可以稱為“全面金融危機”,是指主要的金融領域都出現嚴重混亂,如貨幣危機、銀行業危機、外債危機的同時或相繼發生。
它往往發生在金融經濟、金融系統、金融資產比較繁榮的市場化國家和地區以及赤字和外債較為嚴重的國家,對世界經濟的發展具有巨大的破壞作用。
系統性金融危機是那些波及整個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體系的危機,比如1930年代引發西方經濟大蕭條的美國金融危機,1990年代導致日本經濟萎靡不振的日本金融危機,1997年下半年襲擊東南亞的亞洲金融危機等。這些危機都是從一種金融市場波及到另外一種金融市場,如從股市到債市、外匯、房地產甚至整個經濟體系。中國不僅尚無可能、而且尚無資格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
金融危機的類型有貨幣危機、銀行業危機、債務危機和系統性金融危機等四種基本類型。
系統性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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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概括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
一、系統性金融危機往往發生在金融經濟、金融系統、金融資產比較繁榮的市場化國家和地區。危機來自繁榮,沒有繁榮,哪來危機?同樣的原因,在經濟發展落後的非洲國家,根本不存在金融危機的問題。根據我的金融樹生態體系理論,金融經濟(樹冠),是建立在農業經濟(樹根)和工業經濟(樹榦)的基礎上。目前的中國雖然已經相當成功地實現了從農業經濟(樹根)向基礎工業經濟(樹榦)的轉型,但距樹冠經濟即金融經濟還相差甚遠。金融資產在中國總資產中的比重甚小,中國也未建立系統的金融體系,各金融市場及產品的關聯性不強。而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正是金融危機發生的前提。
二、系統性金融危機往往發生在金融市場市場化、國際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和地區。與上述已經發生過金融危機的國家相比,中國金融市場的市場化、國際化程度還很低,中國金融市場的大門不僅尚未對國際資本敞開,而且對國內民間資本也是緊閉的。中國金融市場的整個布局及發展基本掌控在政府手中。
三、系統性金融危機往往發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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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統性金融危機往往發生在赤字和外債較為嚴重的國家,如拉美的阿根廷等國。好比一棵失去水分、養分和平衡的樹,同企業一樣,當一個國家的現金流斷了或變為負數,尤其是面臨巨額財政、貿易雙赤字時,危機難以避免。因為一旦股票、外匯、房地產或其他金融資產市場出現問題或狂跌,此時的政府已捉襟見肘,無力拆東牆補西牆,阻止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爆發。慶幸的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總體而言,財政收支、貿易收支的現金流不僅是正的,而且結餘快速增長。這意味著中國有足夠的財力應對局部金融市場出現的問題。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和股民一直在用實體經濟產生的巨大盈餘為銀行、股市、券商、期市等金融市場和機構的巨額虧空買單。
解決金融危機,首先要實行相應的宏觀經濟政策,緩解金融危機對經濟的衝擊,但應對的重點是金融部門與企業部門的結構性改革。由於一國金融部門的公共產品成分較大,當其出現系統性危機時,很難尋找到來自於私人部門的支持以渡過危機。因此,解決金融危機需要公共部門的大量參與。一般來說,參與解決金融危機的公共部門包括許多政府部門、司法機構與社會機構,如中央銀行、財政部、法院、同業協會等,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銀行。對於不同的國家,由於危機的深度與廣度、金融部門危機前的結構、各自的環境狀況與偏好的不同,解決金融危機有不同的方法和步驟,但基本的組成部分與戰略的內容及順序類似。
一、危機階段:制止動蕩和穩定金融體系
金融危機的發生一般是由於宏觀經濟和金融方面的缺陷,影響到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尤其在開放經濟中,還可能影響一國對外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從而導致人們對金融部門和經濟前景失去信心,出現擠兌、搶購外匯、資本外逃等危機癥狀。但在危機初期,出於穩定信心的目的,政府和金融部門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否認這一點,如泰國在1997年7月2日宣布泰銖貶值前進行了長達三個多月的“泰銖保衛戰”。金融部門和企業部門的缺陷增加了金融機構對各類外部威脅的暴露程度,包括資產價值的下降,市場波動傳染,投機性衝擊,匯率貶值和資本流動反轉等。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和公司的問題加劇了資本外逃和信貸資源的誤配置。這些都削弱了存款人、債僅人和投資者的信心。許多金融機構受到了國內存款人和債權人以及國外債權人資金抽離的影響。中央銀行不得不提供各種形式的緊急流動性支持和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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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穩定階段:重組金融體系
通過提供流動性支持和全面擔保,金融危機的直接表現形式,如擠兌、搶購外匯等現象逐漸消失。但對於金融體系中所隱含的風險因素必須加以矯正。當局將設計全面的重組戰略,包括必要的法律、金融和體制框架。重組戰略包括使無法繼續經營的機構退出,強化能夠繼續經營的機構的管理,處置價值受損的資產,完善審慎性法規和金融監管,促進金融市場運行透明度的提高等。重組戰略應當能夠實現下列目標:(1)儘快恢復金融體系的功能,使其能夠有效地聚集和分配資金,必須有一個銀行系統來保證支付系統的完整性,集中金融儲蓄和保證信貸資金流向適當的部門;(2)在整個過程中要提供恰當的激勵機制來保證金融體系運行的有效性,防止市場參與人產生道德風險,包括銀行、借款人、存款人、債權人和政府機構等;(3)通過有效管理和確保損失的共同分攤,儘可能地降低金融重組的公共成本。首要的措施是確認單個金融機構的損失,並運用統一的標準來劃分能夠繼續經營和無法繼續經營的機構,取消資不抵債機構股東的資格,鼓勵新的私人資本(包括國外資本)進入。在這其中,因為直接涉及到金融機構是否能夠繼續經營和可以吸引新的私人資本。為了指導評估的進行,各國制定了較為嚴格的貸款分類、呆帳準備金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標準。使用不同的評估方法,包括金融機構自身的方法,外部審計者的方法,投資者的方法和監管者的方法等,來向政府當局提供最充分的信息。對處於甄別過程中的金融機構,政府將工作重點從流動性支持轉為對償債能力的支持。這是為了維護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也是由於危機階段政府作出的相關承諾。對於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政府當局會以政府注資的形式將其國有化。其中可以繼續經營的金融機構政府都會儘快將其重新私有化,這一方面韓國和泰國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對受損資產的管理(包括不良貸款)是金融重組中最複雜的部分。受損資產可以由金融機構自己處理,也可以由針對特定機構的或集中式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或在破產程序下處理。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是為了保護資產價值和儘可能多地回收資產。同時要建立恰當的機制以使體制中的借款人紀律不受到破壞,即不能使借款人產生無須償還借款的預期。金融體系的重組最終落實到可以繼續經營的金融機構身上。通過充實資本,處置不良資產,可以使這些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好轉,並可以重建市場信心,但更重要的是嚴格審慎性法規和金融監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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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恢復階段:規範金融體系
重組后的金融體系中國有金融機構的比重較危機前有很大上升,出於維護金融體系競爭性和效應目的,應當將一部分國有金融機構重新私有化。通過私有化還可以收回金融體系重組的部分成本。東南亞危機過後,各國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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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同的國家,金融部門重組的成本有一定的差異。從各個國家在金融部門重組中所採取的措施來看,重組的成本來自於中央銀行提供的流動性支持,政府當局提供的擔保支出,用於購買不良貸款的支出(需減去資產回收的收入),充實金融機構資本的支出以及利息費用,這一部分屬於公共成本,最終要由全體國民承擔;另一部分成本實際上是金融機構股東的權益註銷的損失,但一般不認為是屬於金融重組的成本,因為這一部分成本真正意義上在金融危機爆發前就已經產生了,並且其中一定比例已經轉移給公共部門承擔。為了減少金融部門重組的公共成本,各國當局採取了較為強硬的措施,如立即關閉存在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擔更多的責任,包括所有者的擔保承諾等。努力提高國有金融機構私有化的收益也是一個補充,如果存在較為發達的資本市場,對資產處置有很大幫助 總的來說,系統性金融危機雖然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具體表現有所不同,但在制止金融體系的動蕩,重組金融部門,規範金融體系的運行機制等方面還是存在一些共通的關鍵步驟和方法。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步驟和方法具體運用的形式對金融重組的效果和成本存在很大影響。
儘管中國尚無可能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但在過去十幾年的發展過程中,個別金融市場,個別金融產品和個別金融機構的危機卻屢有發生。中國金融業不僅走了很多彎路,步履維艱,出現了很多漏洞,而且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若把這些代價累積起來,恐怕不比一場系統性金融危機所造成的損失小。更令人遺憾的是,儘管我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我們尚未建立起一套符合金融市場體系客觀規律、能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相對有效的現代金融體系。儘管中國尚無資格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但隨著混業經營及國際金融的到來,客觀風險將不斷加劇,中國正在為未來的系統性金融危機“奠定基礎”,因為無法建立一個符合金融市場體系客觀規律、能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相對有效的現代金融體系,本身就是潛在的系統性金融危機。如果把中國的金融業比作一棵金融樹,那麼這棵樹的根基很不牢固,不好的根基將會影響到整個體系,越往上風險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