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稅
土地收益稅
土地收益稅是土地稅的一種。指按照土地的收益額課徵的土地稅。按計征標準不同一 般又可分為四種: (1) 按土地總收益計征:即按全年土地的總收益課徵;(2) 按土地純收益計征,即按土地總收益減去生產費用 (如耕作費、種籽費、收穫費和土地維持費等) 后的收益課徵; (3)按租賃價格計征,即對土地租金收益課徵,適用於實行土地租佃制度的國家; (4)按估定的收益計征。
土地收益稅是以納稅人應稅土地的收益額為徵稅對象的一種土地稅,
具有所得稅的性質。土地稅是以土地為課稅對象,按照土地面積、等級、價格、收益或增值等計征的貨幣或實物。簡稱“地稅”。包括對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課稅。土地稅在各種稅中歷史最久,並為各國普遍採用。最初的土地稅,以土地大小定稅額多少,繼而以產量(產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稅率的等級,也有的以土地價格為徵稅標準。西方發達國家通行的是地價稅,即根據土地價格向土地所有者課徵地稅。作為計稅依據的土地收益,主要有四種:土地總收益(即以土地的年總收益額為計稅標準進行課稅)、土地純收益(即以土地的年純收益為計稅標準進行課稅)、土地租金收益、估定收益法。以土地的收益額而不是土地財產本身的價值為徵稅對象,具有所得稅的性質。
土地收益稅
3、土地增值稅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按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徵收的稅種。
為加強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盤活企業土地資產,優化優化,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土地年收益徵收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年收益,是指國有劃撥土地因地上房屋出租或從事商業等經營性活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臨時改變用途,每年按規定向政府繳納的土地收益。
三、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年收益徵收的管理工作,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辦理土地年收益徵收工作;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年收益收繳的管理工作,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具體辦理土地年收益收繳工作。
規劃、工商、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年收益的徵收工作。其中規劃部門負責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審批工作;工商部門負責在企業註冊登記、營業執照年檢時做好對經營場所土地使用情況核查和土地年收益徵收工作;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行為的查處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年收益:
(一)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臨時改變用途從事商業等經營性活動的;
(三)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國有土地,繼續進行經營性活動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年收益的。
五、國家、省、市對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文化創意、商品市場等用地土地年收益徵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屬於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權人是土地年收益的繳納義務人。
七、《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2011年10月1日實施)實施前國有土地上房屋已經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所在區(以下簡稱所在區)國土資源部門可直接按使用現狀徵收土地年收益。《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后國有土地上房屋改變用途興辦商品市場、超市、酒店、賓館的,應取得規劃部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批准文件后再按規定徵收土地年收益。
八、土地年收益繳納義務人應與所在區國土資源部門簽訂《杭州市區土地年收益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年收益合同》)。《土地年收益合同》應約定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繳納期限、繳款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土地年收益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九、國有土地上房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按本辦法辦理土地年收益繳納手續的,不作為批准改變房屋產權、土地登記用途及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其房屋產權、土地登記用途及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仍按原批准用途確定。
十、國有土地宗地建築容積率大於或等於1的,按建築面積徵收土地年收益;建築容積率小於1的,按土地面積徵收土地年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