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稅標準
計稅的基準
進出口貨物品種繁雜,計征關稅須有同一標準作為計稅的基準。徵收標準不同,相應有了不同的計稅方式。
目錄
(一)從量稅。以貨物的計量單位作為徵收標準加以計征。由於對每一物量單位尤其是標準化的商品所征的稅是固定的,在計征時較為簡便,但缺點是與商品的價格質量無直接關係,關稅的保護作用與商品價格呈負相關關係。(二)從價稅。以貨物的價格作為徵稅標準加以計征,其稅率表即為貨物價格的百分比率。該種方法優點是稅負較為合理,關稅的保護作用與貨物價格呈正相關關係。其缺點是海關據以計征的完稅價格不易確定,如何實行“海關估價”往往引起異議。為了抑制海關武斷估價這種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影響,關貿總協定的多邊貿易談判曾達成《海關估價準則》。戰後世界性通脹使得各國普遍採用從價稅計征方法。(三)混合稅。同時使用從價、從量兩種方法計征關稅。有的國家以從量稅為主加征從價,有的國家則以從價稅為主加征從量。(四)選擇稅。對同一種商品同時計有從價、從量兩種稅率,一般選擇其中較高稅額徵收。為了鼓勵某種商品進口,也有從低徵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