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邪教協會

2000年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中國反邪教協會(英文名:ChinaAnti-CultAssociation)於2000年11月13日成立,是由全國科技界、社會界、宗教界、法律界、新聞界等社會各界有志於反對邪教人士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是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發展歷史


2000年11月13日,中國反邪教協會在北京中國科技會堂舉行成立大會。會議由中國科協副主席、中國科學院院士庄逢甘主持。會上宣讀了由中國科技界、社科界、醫學界、法律界、宗教界和新聞界等社會各界著名人士關於聯合發起成立"中國反邪教協會"的倡議書。大會討論並通過了《中國反邪教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該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及協會領導機構人員,庄逢甘為理事長,龔育之、潘家錚、傅鐵山、王家福、聖輝、何祚庥、郭正誼為副理事長,王渝生為秘書長,聘請王綬琯、張光斗、胡亞美、梁守槃、梁思禮等一批老科學家為榮譽理事。大會決定,中國反邪教協會將於2000年12月中旬在北京召開有關反邪教的報告會和學術研討會。
2000年12月23日,中國反邪教協會在中國科技會堂舉行以反對邪教、保障人權為主題的中國反邪教協會第一次報告會暨學術討論會。來自科技界、社科界、法律界、宗教界、新聞界以及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百餘人出席了會議。會議由全國政協常委、中國科協副主席、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反邪教協會理事長庄逢甘,全國政協常委、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中國反邪教協會副理事長聖輝法師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中國反邪教協會副理事長傅鐵山主教共同主持。中國反邪教網站同時開通。
2003年12月13日~15日,“中國反邪教協會2003年年會”在重慶科協大廈隆重召開。中國科協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宋南平,重慶市委副書記滕久明出席會議並講話。會議由中國反邪教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中國科技館館長王渝生主持。
2004年12月17日~19日,中國反邪教協會年會在長春舉行。由中國反邪教協會主辦,吉林省反邪教協會承辦,主題為“反對邪教的理論與實踐”。中國反邪教協會理事長、中科院院士庄逢甘,中國科技館館長、中國反邪教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王渝生,以及各省、市、自治區反邪教協會的負責人和從事反邪教的理論工作者、專家、學者、宗教界人士180餘人出席會議。
2006年3月20日~22日,由中國反邪教協會主辦、上海市反邪教協會承辦的“第三屆全國反邪教協會秘書長聯席會議”在上海隆重召開。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劉雲耕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會議提出,未來15年中國反邪教協會將充分發揮人才薈萃、聯繫廣泛的團體優勢,堅持不懈地與各種邪教組織進行鬥爭,以維護政治穩定、社會和諧、文明進步的為目的,為維護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2010年11月8日2時30分,協會理事長庄逢甘因病醫治無效,於在北京逝世。而在庄逢甘逝世之後,直至2015年5月,協會並未選擇其他人員出任理事長的位置。
2010年11月13日至14日,中國反邪教協會、中國關愛協會成立十周年紀念大會暨2010年年會在北京友誼賓館隆重召開,中國反邪教協會副理事長、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湖南省佛教協會會長聖輝法師出席此次慶典活動。
2011年11月8日~9日,中國反邪教協會2011年會在福州召開,來自全國各地反邪教協會的領導、專家學者約200人出席了大會。本屆年會以“抵禦防範邪教,構建和諧社會”為主題,圍繞協會如何進一步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積極傳播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面進行深入交流與研討。此次會議由中國反邪教協會主辦、福建省反邪教協會承辦。

建設宗旨


發動各界人士和廣大公眾參與大型活動,積極營造防範抵禦邪教的社會氛圍。

理事成員


理事長:庄逢甘
副理事長:龔育之、潘家錚、傅鐵山、王家福、聖輝、何祚庥、郭正誼、王渝生

組織活動


國際交往
加強與國際相關非政府組織的聯繫、交往和合作,積極開展國際交流活動,贏得國際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科普活動
關愛公眾身心健康,引導公眾科學生活,宣傳崇尚科學反對邪教、構建和諧的理念。
與各地協會聯繫
加強聯合與交流,促進各地協會組織建設,建立信息、經驗的溝通與共享平台,構建全國反邪教組織網路,紮實反邪教的工作基礎。
宣傳窗口
建立網路宣傳平台,使用多種媒體手段,開展多角度,多層次的宣傳工作,積極佔領反邪教宣傳陣地。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反邪教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Anti-CultAssociation,縮寫為:CAC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全國科學技術界、社會科學界、宗教界、法律界、新聞界等社會各界有志於反對邪教組織的人士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維護法律尊嚴,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團結和聯絡科學技術界、社會科學界、宗教界、法律界、新聞界等社會各界人士,反對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財產與安全、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破壞法律實施和社會穩定的邪教組織,努力提高公眾對邪教組織的警惕性、鑒別力和防範能力。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中國科學技術館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1.團結和聯繫廣大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維護法律尊嚴,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積極開展與邪教組織的鬥爭。
2.面向社會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活動,研究和探討各類邪教組織的活動現狀與動向,剖析邪教組織的本質和危害。
3.舉辦反邪教的報告、講座、展覽,出版反邪教的雜誌和書籍,提高公眾對邪教組織的警惕性、鑒別力和防範能力。
4.就社會上邪教活動情況及對策,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報告或建議。
5.加強與國外同類民間組織的聯繫與交往,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研討與交流活動。
6.承辦有關團體和部門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中國境內的合法公民。
(二)團體會員
1.各地方反邪教協會
2.支持和參加本協會有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個人會員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本協會會員二人介紹;
3.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常務理事會的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
1.承認本協會章程
2.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執行本協會有關決議及完成委託的工作
4.協助本協會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托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一年不交納會費並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大會。當本協會會員人數發展較多,不便舉行全國會員大會時,可按一定程序選出會員代表,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替代全國會員大會。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提出並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需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需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需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決定聘請社會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為榮譽理事。榮譽理事接受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工作,必要時列席常務理事會有關會議。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科技界、社科界、法律界、新聞界、宗教界等社會各界有較高聲望和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或經理事長委託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提名副秘書長,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有關單位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按照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資產管理接受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業務主管單位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或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章程經2000年11月13日全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管理


為了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與紐帶作用,促進團體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根據中國反邪教協會章程中增加團體會員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團體會員的入會
(一)入會條件
凡與本會業務活動相關的企、事業的反邪教團體,願與本會建立聯繫並能夠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活動的單位,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二)入會辦法
申請單位應直接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在履行相關的手續后即發給中國反邪教協會團體會員證書,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可以免費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刊物、資料
2、可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在團體會員分配的理事名額範圍內,經會員單位民主推薦一名,樂於奉獻的科技人員或領導進入本會的理事會作為理事
4、可向本會提出申請協助舉辦各種培訓和學術講座,以及諮詢服務
5、優先獲得本會的活動信息
6、可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7、有退會的自由
(二)應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執行本會的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積極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諮詢、科學普及及相關活動
3、及時反映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和要求
4、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三條團體會員的管理
(一)團體會員的管理工作有協會秘書處負責,為便於各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絡與溝通,各會員單位除固定一名領導負責外,還應指定專人負責與本會的日常聯繫,如果聯絡人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
(二)團體會員的資格每五年確認一次,並與協會的理事換屆同步進行,即:團體會員的證書有效期為一屆五年
(三)凡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單位,自第三年起不再寄發刊物及學術資料,三年不交會費的會員單位取消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單位,如補齊所欠交的會費,可以恢復會員資格。
(四)如無特殊情況,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團體會員工作會議,通報情況,交流經驗,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五)為溝通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絡渠道,在每次會員資格認定之後,將編輯出版《團體會員名錄》。
第四條團體會員會費的繳納、管理與使用
1、會費標準:事業單位及團體每年1000元;企業單位每年2000元。
2、會費繳納時間:當年的6月30日之前,四年一次性繳納的在首年的6月30日之前。
(二)會費的管理
團體會員會費採取集中管理的辦法,接受協會常務理事會的監督。具體管理由協會秘書處承擔,所有收支項目將在每次團體會員工作會議上向會員單位公布,以增加會費的透明度,加強監督。
(三)會費的使用
團體會員會費的使用要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以及中國協會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本著取之與會員用之於協會的原則,合理開支,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補貼會員單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經費,具體使用由協會秘書處對活動進行補貼。
2、用於因會員管理及服務所必須的設備,辦公用品的購置。
3、用於購買發放的刊物及學術資料等郵寄所需費用。
4、用於印製與會員有關的印刷品的費用。
5、用於雇傭臨時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補助。
6、用於團體會員工作會議及學術活動的開支。
7、用於表彰、獎勵會員單位的費用。
8、其他用於會員管理及開展活動的所需費用。
第五條本管理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實行,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