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計劃利潤分成

超計劃利潤分成

超計劃利潤分成是指我國企業主管部門匯總的全年實現的企業利潤,按1950年規定超過年度計劃利潤部分所進行的分成。超計劃利潤分成由主管部門使用,亦可撥一部分給企業使用。主要用於彌補基建、四項費用企業流動資金等不足。超計劃利潤分成從1958年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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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利潤計劃是利潤預測為基礎,根據有關生產經營計劃和成本計劃,所確定的計劃期應實現的目標利潤,以及增收節支,提高盈利能力的措施與安排。其主要內容:(1) 商品產品銷售利潤計劃。(2) 利潤總額計劃。(3) 利潤分配計劃。(4) 計劃利潤率。包括:產值利潤率銷售利潤率成本利潤率資金利潤率等。其中,工業企業計劃利潤額的組成內容,可用下列公式表示:計劃利潤總額=商品產品計劃銷售收入-商品產品計劃銷售成本-商品產品計劃銷售稅金+計劃其他銷售利潤±計劃營業外收支凈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