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稅金
稅務名詞之一
銷售稅金是工業企業因發生銷售業務而在銷售環節繳納的、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支付的稅金。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產品稅按照產品的銷售收入和相應的產品稅率計算,增值稅按照產品銷售收入中相當於增值額的部分(產品銷售收入扣除其中外購的原材料等項目價值后的餘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營業稅按照加工修理等工業性作業和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的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的稅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
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商品及服務稅俗稱銷售稅。
商品及服務稅( GST ) 也可稱為消費稅( Consumption Tax )。因為有關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商品及服務稅並非生意經營的成本,但稅額是經營者負責代政府徵收及繳交,所以經營者對此稅制應要有一定的知識。商品及服務稅(GST)將適用於大部份商品及服務銷售活動,是一種多重階段的稅項。
應課稅供應 Taxable Supply 當商品及服務符合以下六點要素,商品及服務供應者(即生意經營者)需要代政府向購買者(客戶)徵收10%商品及服務稅( GST )
1.所供應的是一件實物或權利
2.有報酬或價格( Consideration )
3.供應者是一個企業( Enterprise )進行交貿活動
4.所供應的商品及服務是生意經營中的一部份
5.商品及服務均在澳洲供應或消耗
6.供應商是政府商品及服務稅註冊商
並非所有商品及服務都被徵收商品及服務稅( GST ) ,有些商品或服務是全免稅供應( GST Free )。例如基本食物,醫療服務,教育及宗教服。供應商(生意經?者)供應此等商品或服務是不須向購買者徵收商品及服務稅( GST ) ,提供此等商品及服務之生意經?者可向政府取回在生產商品及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被徵收的稅款。此外,有些商品或服務是已付輸入課稅( Input Taxed )生意經營者(即供應商)供應此等商品或服務都是毋須向購買者(消費者)收取10%商品及服務稅,但生意經營?(供應商)不得取回在其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被徵收的稅款。這種已付輸入課稅( Input Taxed )供應括財經服務,住宅租賃。
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是指應由銷售產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負擔的銷售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包括營業費、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具體實行時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裡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範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裡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縣城、縣轄鎮(區級鎮),縣城、縣轄鎮的範圍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區域範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轄鎮的,稅率為1%。
(4)納稅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鎮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納稅發生地的適用稅率計征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徵收率(注意不是稅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三稅”稅額的3%。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三稅”稅額。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與應交稅金的區別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1、“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附加費、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這裡,所指的負擔的稅金是指銷售過程中企業應負擔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銷售過程以外應負擔的稅金,根據不同的情況,計入管理費用、在建工程、存貨等科目。
2、“應交稅金”科目屬於負債類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包括除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以外的各種稅金。
舉一個例子,或許能夠幫助你的理解。“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與“應交稅金”的關係,相當於“原材料”和“應付帳款”之間的關係。審計程序" title='1'>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審計程序
客戶: | 簽名 | 日期 | |||
審計項目: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審計程序 | 編製人 | 索引號 | |||
會計期間: | 複核人 | 頁次 | 1 | ||
一、審計目標 | |||||
1、確定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的記錄是否完整; 2、確定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的計算是正確; 3、確定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在會計報表上的披露是否恰當。 | |||||
二、審計程序 | 執行情況說明 | 索引號 | |||
1、根據審定的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規定的稅率計算本年度應納的營業稅額; 2、根據審定的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本年度應納的消費稅額; 3、根據審定的應納資源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按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本年度應納資源稅額; 4、檢查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算是否正確; 4、驗明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是否已在損益表上恰當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