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計劃利潤分成是指我國企業主管部門匯總的全年實現的企業利潤,按1950年規定超過年度計劃利潤部分所進行的分成。超計劃利潤分成由主管部門使用,亦可撥一部分給企業使用。主要用於彌補基建、四項費用、企業流動資金等不足。超計劃利潤分成從1958年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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