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長發〔2010〕13號)和《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長發組〔2010〕8號),設立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監管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划入原屬市衛生局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
(三)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信息調度及應急指揮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負責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檢查、考核和獎勵;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一般和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研究擬定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規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安全生產標準的情況。
(三)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按規定上報傷亡事故情況;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全市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程及技術標準的情況,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根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與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驗收的事項進行審批或驗收;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對取得批准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撤銷原批准。
(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評價及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十一)督促、檢查和指導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分管區域和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擬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鑒定和先進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十三)歸口管理市級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安全技術措施、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並監督檢查其資金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十四)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六)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及重大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信息、檔案、保密、信訪、會務、車輛管理、後勤等機關日常事務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負責科技興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事故調查處)
負責法制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方面綜合性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起草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文件;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政務公開和信息發布工作;監督協調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牽頭協調組織對職責範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除外);依法對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市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有關工作。
(三)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
負責監督檢查煤礦、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尾礦庫)、石油(煉化、成品油管理除外)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初審;按許可權組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市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監管監察和市以下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審查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關閉工作;承擔相關行業的職業衛生現場檢查職責;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履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初審職責;負責組織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監督煙花爆竹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承擔煙花爆竹行業職業衛生現場檢查職責;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初審職責;負責組織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設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承擔相關行業的職業衛生現場檢查職責;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負責起草職業衛生監管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職業衛生髮展規則和政策措施;指導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丙級)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全市職業危害統計分析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工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處
負責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按許可權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承擔相關行業的職業衛生現場檢查職責;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生產協調處
負責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控制指標體系,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分析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聯繫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督查;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煤炭、建設、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處(長沙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編製全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依法組織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和綜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和組織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的接收、處理和上報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培訓和演習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的管理。
(十)宣教培訓處
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依法負責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考核及其資格證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有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胡春山
黨組成員、副局長:喻志珊、唐五一、鍾才發、李建勛、李志兵、劉金澤
黨組成員:楊友良、郭朋芳
調研員:梁明孝

人員編製


市安全監管局機關行政編製為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處長(主任)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副處長(副主任)領導職數9名。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文件確定。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製在局機關行政編製總額內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製3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分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由市直接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託的中央、省在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
(二)關於交通運輸、水務、建築和城市公用設施、旅遊、特種設備、農機、消防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分工。公安、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信息產業、旅遊、質檢、環保等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或領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市安全監管局從綜合監督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角度,指導、協調和監督上述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三)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分工。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情況,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經營(批發)許可證的發放工作,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燃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廠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擬訂煙花爆竹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有關標準、規範。
(四)關於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市衛生局負責會同市安全監管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衛生標準;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負責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定勞動合同;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市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關於煤礦安全監管分工。市煤炭建材行業管理辦公室(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地方監察;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